十堰市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实施细则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十公通字[2015]32号 【发布部门】818240102 【发布日期】2015.04.14 【实施日期】2015.04.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十堰市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实施细则 (2015年4月14日 十公通字〔2015〕32号)
第一条 为加强涉案财物管理,规范公安机关执法活动,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涉案财物,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行政案件过程中依法收取的取保候审保证金、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保证金,以扣押、冻结、调取、收缴、追缴、没收,以及代为保管、报案人提供、抽样取证、现场勘查、搜查、检查等方式提取的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1 / 4
第三条 涉案财物管理工作实行办案与保管相分离、案结物清、依法及时处理的原则。
第四条 公安机关管理涉案财物,必须严格依法进行。任何人不得借用、挪用、调换、截留、私分、损毁或者以其他方式擅自处理涉案财物。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财物,应当严格保密。
第五条 市公安局和各县市区公安(分)局设立涉案财物保管中心,并指定专人负责涉案财物的接收、保管、移交工作,严禁由执法办案人员自行保管涉案财物。各县市区公安(分)局派出所经所属县级公安机关批准,可设立涉案财物保管室,但要确保办案与保管相分离。
未经涉案财物保管中心主管部门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的批准,任何人不得进入涉案财物保管场所。
第六条 各级公安机关警务保障部门为涉案财物保管中心的主管部门,负责涉案财物的日常集中管理工作。警务保障部门应加强专项检查,建立统一的涉案财物管理台账,并定期与执法办案部门核对账目、物品。督促各执法办案单位将涉案财物管理工作全部纳入执法办案信息系统,实施网上移交、网上管理、网上监督。
法制部门负责对涉案财物保管场所的规范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通过强化案件审核、督导检查,将涉案财物管理工作纳入执法质量考评,督促各执法办案单位规范涉案财物的移交、处置等行为,并积极协助有关警种、部门建立、完善相关规章制度。 警务督察部门要加强现场督察,把规范涉案财物管理工作作为督察重点,采取带案督察、重点抽查、走访调查等方式,强化督导检查。 2 / 4
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涉案财物的专项审计,并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信访部门要认
真梳理近年来群众举报反映有关涉案财物管理问题的线索,加大案件督办力度,集中化解一批信访积案。
市局各执法办案单位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央、公安部、省公安厅、市公安局文件规定的权限、范围和条件、程序、时限做好涉案财物的提取、固定、移交等工作。
第七条 各执法办案单位应完善涉案财物管理制度,建立专门的台账,对其提取或固定的所有涉案财物逐一编号登记,载明案由、来源、保管状态、场所和去向,同时应将涉案财物的管理纳入执法办案信息系统,实行实时、动态、信息化管理。
第八条 执法办案人员提取或者固定涉案财物,必须按照法定的权限、范围和条件、程序、时限,履行相关法律手续,开具相应法律文书。
第九条 执法办案人员依法提取涉案财物后,应当将涉案财物及相关文书在二十四小时内交涉案财物管理人员,涉案财物管理人员应做好登记手续。有在异地办案、物品路途遥远,交通不便等特殊情况的,应在返回办案单位后二十四小时内移交涉案财物管理人员。
案件在二十四小时内处理完毕的,可以不将涉案财物移交,但应将相关文书及处理情况通报涉案财物管理人员,涉案财物管理人员应做好记录,以便备查。
因情况紧急,需要在提取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开展鉴定、辨认等工作的,经执法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在上述工作完成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将涉案财物移交给涉案财物管理人员,并办理移交手续。 3 /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