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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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以下简称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管理,保证预拌混凝土质量,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预拌混凝土生产活动以及对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应遵守本标准。

第三条 鼓励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做强做大,加大科研经费投入,研发高性能预拌混凝土并申请专利。

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全省预拌混凝土生产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实施。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预拌混凝土生产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

企业或分厂(分站)向所在县(市、区)行政区域外的工程

项目供应预拌混凝土时,企业或分厂(分站)所在地主管部门应配合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对企业或分厂(分站)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主管部门应建立“业主监督、社会监督、政府监督”的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强化各方主体责任。

第二章 企业、分厂(分站)管理

第六条 企业或分厂(分站)应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本标准规定取得预拌混凝土专业资质或分厂(分站)备案证后方可在资质证书(备案证)注明的生产地址和承包工程范围内从事生产预拌混凝土活动。

第七条 企业设立分厂(分站)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取得预拌混凝土专业资质三年以上;

(二)其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l0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

分厂(分站)的工程技术人员、厂房、设备设施、试验室及试验室主任、检测人员应单独配臵,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试验室及试验室主任、检测人员应符合本标准要求。企业应加强对分厂(分站)生产质量管理,并对分厂(分站)生产的预拌混凝土质量负责。

分厂(分站)实行备案制和备案条件核查制。三级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设立分厂(分站)的,应向分厂(分站)所在地

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二级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设立分厂(分站)的,经分厂(分站)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企业在所在地设区市以外设立分厂(分站)的,应在分厂(分站)取得备案证一个月内将备案情况书面告知企业所在地设区市主管部门。

第八条 企业申请预拌混凝土专业资质时应提交混凝土专项试验室(以下简称试验室)材料,分厂(分站)备案时应提交分厂(分站)材料。

(一)所提交的试验室材料应包括以下要件: 1.试验室管理制度;

2.试验室主任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 3.试验室主任、检测人员的岗位合格证书及社会保险凭证; 4.试验仪器的相应证明。

(二)所提交的分厂(分站)材料应包括以下要件: 1.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分厂(分站)备案申请表(见附件1);

2.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3.企业对分厂(分站)负责人授权委托书;

4.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社会保险凭证;

5.分厂(分站)工程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社会保险凭证;

6.分厂(分站)试验室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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