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96)

《冶金地质安全规程》的规定。 ②设计和施工前,应对施工现场进行专门踏勘,了解施工区段有关地质、工程地质、水文地质资料和地下设施、管线以及构筑物的埋没情况。 ③在矿山水域、林区、草原作业时,必须遵守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应的安全法规和标准。必须在雨季施工、或在河滩、干枯河床和山洪排泄区施工时,应制定有效的防洪、排水措施。

④施工区域附近有架空电力线路时,施工钻孔、场地、设施和运输通道都应设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以外。否则,必须经电力线路运行单位同意,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⑤如在地下电缆附近作业,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应为线路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平行线内区域。若为江河中的电缆线路,一般不小于10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水域(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各50米)。

⑥在江、河、湖、海边或沼泽、含水层、岩溶地层和流砂层等地探矿时,应制定预防突然涌水的措施,并应防止地表沉陷。

2.钻探工程

①钻孔设在山洪排泄区内时,周围应修筑可靠的防洪截水设施。

②设计需填方的机台时,机台填方面积不得超过机台面积的1/4。

③设计钻孔应避开陡崖、水体、大型建构筑物、公路等。无法避开时,孔位可适当移动,勘探线上可移动10~20米,勘探线两侧可移动数米。

④在坚硬稳固处修筑地盘时,靠坡壁一面的坡度应不大于80度,特别松散的岩层应不大于45度。

⑤设计人工搬运便道时,道路地形坡度应不大于20度,特殊情况最大不超过30度,否则应修筑台阶,安设护栏。

⑥设计搬运索道时,索道跨度一般应控制在300~500米之内。

⑦在可能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或放射性核素的井巷内进行钻探作业时,应设专人定时监测,并设臵相应的警报装臵及防护措施。

⑧凡在通航的江河中进行钻探设计,应及时与当地航务及水上公安部门联系,落实安全施工措施。

⑨水上钻探作业时,钻探船、渡船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救生设施、医疗设施和可靠的通讯设备、船只堵漏及消防器材、锚地浮标,明确规定呼救信号。

⑩水上钻探工作场地的面积应不小于8米X10米。

3.坑探工程

①坑探工程应严格按照地质设计、工程设计施工,坑道应尽量避开断层、破碎带、流砂、岩溶等易坍塌、突然漏水或出现泥石流的地点,如果无法避开,必须有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

②探矿竖井的布臵,应符合下列要求:

a.应布臵在矿体下盘,并位于开采后所形成的地表移动带之外;

b.应避开断层、流砂层及含水量较大的破碎带;

c.井口(坑口)标高应高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上。

③勘探时用于通凤和运输的井巷,其断面形状、大小、坡度以及通风、支护方式等应与第二十九条中有关开采要求相一致;探矿井巷应尽量符合开采安全要求。

④探槽的深度不得超过3米,否则应改为浅井、浅孔或其他揭露工程。

⑤浅井深度宜不超过20米,否则应改为浅孔施工。

第二十九条 采矿

1.井巷

①井巷设计必须遵守冶金部《冶金地下矿山安全规程》的规定。每个矿井,至少应有两个能够行人并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出口的间距不得小于100米。井口、平硐口必须位于安全地带,避开塌方、泥石流、洪水和毒气等。

大型矿井或矿床地质条件复杂,沿走向一翼长度超过1000米的矿井,应在矿体端部的下盘槽设一个安全出口。

每一中段至上一中段和各采区至少应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

②提升竖井同时作为安全出口时,必须备有良好的提升设备和梯子间。

③行人的水平运输巷道应设人行道,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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