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材料十五种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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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物品储存制度

1.爆炸材料的贮存、永久性地面爆炸材料库建设结构及各种防护措施、库区的内外都安全距离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井上、下接触爆炸材料的人员,必须穿棉布或抗静电衣服。 3.库房必须选择在干燥的地方,并应有良好有通风设施。 4.爆炸材料库周围,必须设围墙或铁刺网,其高度不得低于2m,围墙或铁刺网距库房的距离不应小于5m。

5.各种爆炸材料的每一品种都应专库贮存。

6.存放爆炸物品的木架每格只准放一层爆炸材料箱。 7.爆炸材料库应有警卫昼夜看守。

8.爆炸材料库存放的炸药不得超过300kg,雷管不得超过1000枚,并不得超过10天的需要量。

9.炸药和雷管应分别存放在单独的房间。 10.只准贮存使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电雷管。 11.爆炸材料发放、使用,警卫人员必须是经过公安机关培训合格,并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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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物品运输制度

1.在地面运输爆炸材料时,除必须遵守民用爆炸物品雷管条例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1)运输爆炸材料的车辆,出车前必须经过检查车厢不得用栏杆加高,并必须插有标有“危险”字样的黄旗,夜间运输时,车辆前后应有标志危险的信号灯。

(2)爆炸材料应有帆布覆盖,捆紧,装有爆炸材料的车辆,严禁在车库内逗留。

(3)严禁用煤车、拖拉机、自翻车、三轮车、自行车、摩托车、拖车运送爆炸材料。

(4)用车辆运送雷管时,雷管箱不得侧放或立放,层间必须垫软垫。

2.井下运送爆炸材料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电雷管和炸药必须放于木质或竹质的容器内,不准装在衣服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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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准把爆炸材料放在车内运送也不准乘车运送。 (3)交接班时,人员出、入井时严禁运送。

(4)领到爆炸材料后,应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

爆炸物品领退制度

1、爆破材料发放管理人员,必须是经过公安部门培训合格,

并持证上岗。

2、领取爆炸物品的数量,应以当班需要量为限,不准多领。 3、爆破物品领取人员,根据本班需要数量,填写领料单,由当班带班领导签字,方可领取爆破物品。

4、领取爆炸物品时,发放人与领取人必须在领退登记薄上签字。

5、爆破物品领取时,领取人员必须自带雷管、炸药箱,否则,管理人员拒绝发放爆破使用材料。

6、下班后,应将当班所剩爆炸物品及时交还爆炸物品库,并清理登记,交还人及接收人均要签字。

7、库房人员每10天盘点一次,必须做到账物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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