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30600-2014)

泵站相关标准设定参考附录C.3.13的要求。

6.4.10 渠系建筑物应布置在地形条件适宜和地质条件良好的地点,并配套完整,满足灌排系统水位、流量、泥沙处理、运行、管理的要求,适应交通和群众生产、生活的需要,其使用年限应与灌排系统主体工程相一致。

6.4.11 灌排设施外观应整洁美观。渠道、渠系建筑物外观轮廓线顺直,表面平整、光洁;设备应布置紧凑,表面整洁,仪器仪表配备齐全。

6.5 田间道路

6.5.1 田间道路工程指为满足农业物资运输、农业耕作和其他农业生产活动需要所采取的各种措施。包括田间道(机耕路)和生产路。

6.5.2 田间道路布置应适应农业现代化的需要,在田、水、林、电、村规划的基础上,统筹兼顾,并合理确定田间道路的密度。

6.5.3 田间道(机耕路)的路面宽度宜为3m~6m,生产路的路面宽度不宜超过3m。在大型机械化作业区,田间道(机耕路)的路面宽度可适当放宽。

6.5.4 田间道路通达度指在集中连片的田块中,田间道路直接通达的田块数占田块总数的比率。平原区应达到100%,丘陵区应不低于90%。

6.6 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

6.6.1 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指为保障土地利用活动安全、保持和改善生态条件、防止或减少污染和自然灾害等所采取的各种措施。包括农田林网工程、岸坡防护工程、沟道治理工程和坡面防护工程。

6.6.2 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应与田、路、渠、沟等相结合,与农村居民点景观建设相协调。

6.6.3 根据因害设防原则,合理设置农田防护林。工程建设技术要求参考附录C.5。坡面防护工程应合理布置截水沟、排洪沟等坡面水系工程,系统拦蓄和排泄坡面径流。谷坊、沟头防护等沟道治理工程措施应全面规划,综合治理。

6.6.4 农田防洪标准重现期应为10年~20年一遇。

6.6.5 农田防护面积比例通过各类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建设,受防护的农田面积占建设区农田总面积的比例。农田防护面积比例应不低于90%。

6.7 农田输配电

6.7.1 农田输配电工程指为泵站、机井以及信息化工程等提供电力保障所需的强电、弱电等

各种措施,包括输电线路工程和变配电工程。

6.7.2 农田输配电工程布设应与排灌、道路工程相结合,符合电力系统安装与运行相关标准,保证用电质量和安全。

6.7.3 高压输电线路宜采用钢芯铝绞线等高压电缆,一般输送220KV以下的输电电压;低压输电线路宜采用低压电缆,一般输送380V及以下的输电电压,采用三相五线制接法,并应设立相应标志。

6.7.4 变配电装置应采用适合的变台、变压器、配电箱(屏)、断路器、互感器、起动器、避雷器、接地装置、弱电井等相关措施。

6.7.5 应根据高标准农田现代化、信息化的管理和建设要求,合理布设弱电设施。

6.8 其他

除土地平整工程、土壤改良与培肥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农田输配电工程以外的工程,其技术要求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7、管理要求

7.1 土地权属调整

7.1.1 高标准农田建设前,应查清土地权属现状,调查了解土地权利人权属调整意愿,及时解决土地权属争议。

7.1.2 高标准农田建成后,应依法进行土地确权,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发放土地权利证书。

7.2 统计

7.2.1 应建立高标准农田建设统计报表制度,定期进行信息的统计、汇总和上报。高标准农田建设统计报表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基本信息表、高标准农田建设统计表和高标准农田使用情况与效益表,见附录D。

7.2.2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情况应适时向社会发布。社会发布宜采用报告、公告、蓝皮书等形式。

7.3 信息化建设与档案管理

7.3.1 应采用信息化手段对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利用的全过程进行管理,实现集中统一、全程全面、实时动态的管理要求。

7.3.2 应利用国土资源综合信息监管平台,开展定期报备,实现信息“上图入库”管理和信

息共享。

7.3.3 应及时将记载高标准农田建设过程的有关管理、技术等文件,以及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资料进行立卷归档,确保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8、监测与评价

8.1 高标准农田建成后应开展耕地质量动态监测,监测的内容包括农田基础设施、耕作便利条件、土地利用状况、生产管理水平等因素。耕地质量评定参照《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GB/T 28407-2012)、《农用地定级规程》(GB/T 28405-2012)执行。

8.2 高标准农田建成后宜布设田间定位监测点,包括耕地质量、农田土壤墒情和虫情定位监测点。

8.3 高标准农田建设采取的工程措施、生物措施、化学措施等,应结合完成情况以及效益显现与发挥的周期分别组织评价。

8.4 应适时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绩效评价,对建设决策、规划、设计、施工、利用等各阶段工作以及实施后效益等内容,进行全面的跟踪、调查、分析和评价。

9、建后管护与利用

9.1 农业科技配套与应用

9.1.1 高标准农田建设完成后,应加强农业科技配套与应用。机械化耕、种、收综合作业水平应达到50%以上。

9.1.2 良种覆盖率应达到95%以上。测土配方施肥覆盖率应达到90%以上,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应达到50%以上,有条件的地方应推广保护性耕作技术和节水农业技术。

9.2 基本农田划定与保护

9.2.1 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应按照《基本农田划定技术规程》(TD/T 1032-2011)规定划定为基本农田,并达到高标准基本农田的标准,应按照《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标准》(TD/T 1033-2012)规定执行。

9.2.2 划定的基本农田应进行编号和登记造册,落实保护责任,设立保护标志,实行永久保护。

9.3 工程管护与利用

9.3.1 建立政府主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农户和专业管护人员实施的管护体系。

9.3.2 按照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明确管护主体、管护责任和管护义务,办理移交手续,

签订后期管护合同。由管护主体对各项工程设施进行经常性检查维护,确保长期有效稳定利用。

9.3.3 加强土壤污染、地表沉陷、地灾防治等新技术应用,提高高标准农田的防灾减灾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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