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
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义务与基础教育 【发文字号】遵府办发[2012]35号 【发布部门】遵义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2.28 【实施日期】2012.02.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的
通知
(遵府办发〔2012〕35号)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遵义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遵义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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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黔府办发〔2011〕134号)要求,为推动我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计划”)顺利实施,切实改善农村学生营养状况,提高农村学生健康水平,特制定本方案。 一、“计划”的基本内容
(一)实施范围。按照“政府主导、试点先行、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的原则,稳步推进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不断提高农村学生营养健康水平。根据黔府办发〔2011〕134号)文件精神,从2011年秋季学期开始,在全市连片特困地区8个县、市(桐梓县、正安县、道真县、务川县、凤冈县、湄潭县、习水县、赤水市)启动国家试点工作,同时鼓励未纳入国家试点的县、区(市)积极开展“计划”试点工作。 (二)补助标准。按每生每天3元、全年学生在校200天计算,每生每年补助600元。8个连片特困县农村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补助资金全部用于为学生提供营养食品,不得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和家长。严禁用于补贴教职工伙食和学校公用经费支出。非连片特困地区的县、区(市)(以下简称“县”)“计划”试点所需资金由各县自行承担。对试点工作开展较好的县,在争取中央、省财政奖励性补助的同时,市财政给予一定额度的一次性奖励补助。
(三)供餐方式。通过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攻坚工程的实施,我市村级以上学校已全部建有食堂,村级以上学校原则上由学校食堂供餐。不具备食堂供餐条件的教学点,在严格规范准入的前提下实行个人或家庭托餐。各地各有关学校要从本地实际出发,在营养食谱、原料供应、供餐模式、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等方面积极探索,科学合理配餐。供餐内容可包括完整的午餐,或提供蛋、奶、肉、蔬菜、水果加餐或课间餐等。 (四)鼓励参与。鼓励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基 2 / 6
层组织,以及企业、基金会、慈善组织,在当地政府的统筹下,积极参与推进农村义务
教育学生营养改善工作。 二、加强食品安全监管
坚持以人为本、学生生命安全高于一切的理念,把食品安全摆在首要位置,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确保学生用餐安全。新建学生食堂一律不得对外承包,已承包的在2012年春季开学前收回。严把食堂饭菜卫生、质量关,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食堂原材料进货查验索证登记、食品留样、安全检查、餐具消毒、校领导付费陪餐等制度。完善学生食堂监督机制,学校成立伙食委员会,由教师、学生、家长、媒体和教育部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乡镇负责人及村级食品安全监督员共同参与食堂管理和监督。严格中小学食堂管理责任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校长及教育局长必须第一时间到场妥善处置,防止事态扩大。县级政府要指定专门机构、落实专门人员负责营养改善计划的食品安全工作,加强对提供服务主体和托餐企业、单位(个人)的食品安全检查。 三、加强应急处理能力建设
全市各级政府应坚持“预防为主,积极处置”的原则,制定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学校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建立学校食品安全事故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保障学生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学校秩序。
各县、区(市)要成立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负责学校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对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处理。指挥长由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担任,相关部门负责人及乡(镇)长担任成员,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于县应急办。乡镇政府和学校相应成立本乡镇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领导机构,履行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职责。 3 /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