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业许可管理规定

作业许可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作业安全管理,实现作业受控,减少或避免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作业许可管理规范》(Q/SY1240-2009)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所属的炼油化工企业(以下简称炼化企业)以及为其服务的承包商。

第三条 本规定规范了炼化企业以及为其服务的承包商在生产或施工作业区域内的工作程序(规程)未涵盖的非常规作业(指临时性的、缺乏程序规定的作业活动),也包括有专门程序规定的高风险作业(如受限空间、挖掘、高处作业、吊装、管线/设备打开、临时用电、动火等)。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 炼油与化工分公司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规定。

第五条 炼化企业根据本规定制定、管理和维护本单位的作业许可管理实施细则,各相关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本规定的执行并提供培训、监督与考核。

第六条 炼化企业基层单位按要求执行作业许可管理实施细则,对本规定提出改进建议。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七条 作业许可范围

(一)在所辖区域内或已交付的在建装置区域内,进行下列工作均应实行作业许可管理(作业许可管理流程见附录A),办理“作业许可证”(见附录B):

1. 非计划性维修工作(未列入日常维护计划或无规程指导的维修工作);

2. 承包商作业;

3. 偏离安全标准、规则、程序要求的工作; 4. 交叉作业;

5. 在承包商区域进行的工作; 6. 缺乏安全程序的工作;

7. 对不能确定是否需要办理许可证的其他工作。

(二)如果工作中包含下列工作,还应按专项作业管理规定要求同时办理专项作业许可证:

1. 进入受限空间; 2. 挖掘作业; 3. 高处作业; 4. 吊装作业; 5. 管线/设备打开; 6. 临时用电; 7. 动火作业; 8. 放射性作业;

9. 其他有明确要求的作业。

第八条 炼化企业应按照本规定的要求,结合企业作业活动特点、风险性质,确定需要实行作业许可管理的范围、作业类型,确保对所有高风险的、非常规的作业实行作业许可管理。

第九条 作业前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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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布置任务。属地单位应与作业单位到作业现场,就工艺、设备、环境、工作任务及内容进行充分沟通与交流。

(二)风险评估。风险评估是作业许可审批的基本条件,风险评估由作业批准人负责组织双方相关人员进行,风险评估结果应向作业人员、监护人员等进行充分沟通;安全专业人员负责监督和指导。风险评估的内容应包括工作步骤、存在的风险及危害程度、相应的控制措施等。企业可结合实际选择适宜的方法进行风险评估。

(三)对于一份作业许可证涵盖的多种类型作业,可统筹考虑作业类型、作业内容、交叉作业界面、工作时间等各方面因素,统一完成风险评估。

(四)作业单位应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提出针对性的控制措施,必要时应编制安全工作方案,将风险控制到可接受范围内。

第十条 作业许可证申请

(一)作业前申请人应提出申请,填写作业许可证并准备好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 作业许可证; 2. 作业内容说明;

3. 相关附图,如作业环境示意图、工艺流程示意图、平面布置示意图等;

4. 风险评估结果;

5. 安全措施或安全工作方案。

(二)作业申请人应是实施作业单位负责人,如项目经理、现场作业负责人或区域负责人。作业申请人负责填写作业许可证并向批准人提出申请。

(三)作业申请人应实地参与作业许可证所涵盖的工作,实地考察作业环境、参与作业风险评估、制定风险削减措施,否则作业许可不能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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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不同的作业单位应分别办理作业许可。

第十一条 安全措施

(一)属地单位和作业单位应严格落实风险削减措施。需要系统隔离时,应进行系统隔离、吹扫、置换,交叉作业时需考虑区域隔离。

(二)许可证审批前,凡是可能存在缺氧、富氧、有毒有害气体、易燃易爆气体、粉尘的作业环境,应进行气体、粉尘浓度检测,确认检测结果是否合格,制定相应安全措施。同时在作业许可证中注明工作期间检测的时间和频次。

(三)许可证得到批准后,在作业实施过程中,属地单位和作业单位应按照风险评估的要求落实安全措施,如按照检测要求进行气体、粉尘浓度检测,填写检测记录,注明检测的时间和检测结果。“气体、粉尘浓度检测表”见附录C。

(四)凡是涉及有毒有害、易燃易爆作业场所的作业,作业单位均应按照相应要求配备个人防护装备,并监督相关人员佩戴齐全,执行相关个人防护装备管理的要求。

第十二条 书面审查

在收到申请人的作业许可申请后,批准人应组织申请人及相关人员(含相关方人员)集中对许可证中的安全措施、工作方法进行书面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一)确认作业的详细内容。

(二)确认所有的相关支持文件,包括风险评估、安全工作方案、作业区域相关示意图、作业人员资质证书等。

(三)确认对作业所涉及的其他相关专项作业规定的遵循情况,如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等。

(四)确认作业前、作业过程中、作业后应采取的所有安全措施,包括应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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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分析、评估周围环境或相邻工作区域间的相互影响,并确认安全措施。

(六)确认许可证期限及延期次数。 (七)其他。 第十三条 现场核查

书面审查通过后,所有参加书面审查的人员均应到许可证上所涉及的工作区域实地检查,确认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确认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与作业有关的设备、工具、材料等。 (二)现场作业人员资质及能力情况。 (三)系统隔离、置换、吹扫、检测情况。 (四)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五)安全消防设施的配备,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 (六)作业人员的培训情况。

(七)与相关单位(包括相关方)的沟通情况。 (八)安全工作方案中提出的其他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九)确认安全设施的完好性。 第十四条 许可证审批

(一)根据作业初始风险的大小,由有权提供、调配、协调风险控制资源的直线管理人员或其授权人审批作业许可证。批准人通常应是企业主管领导、车间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人。

(二)书面审核和现场核查通过之后,批准人或其授权人、申请方和受影响的相关各方均应在作业许可证上签字。

(三)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班次。如果在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过程中,经确认需要更多的时间进行作业,应根据作业性质、作业风险、作业时间,经相关各方协商一致确定作业许可证有效期限和延期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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