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网建设部分)2018年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网建设部分)(试行) 第一篇 通用部分 1 总 则

1.1 为贯彻执行“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 的安全工作方针, 坚持以人为本、 安全发展, 加强公司电网建设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责任,规范人员行为, 保障施工作业安全,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电网建设实际,制定本规程。 1.2 参建单位管理人员、现场作业人员应遵守并严格执行本规程。 1.3 任何人发现有违反本规程的情况, 应立即制止, 经纠正后方可恢复作业。作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 电网和设备安全的紧急情况时, 有权停止作业。 1.4 在试验和推广新技术、 新工艺、 新设备、 新材料的同时, 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经本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1.5 参建单位可根据本规程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及工程的特点,编制专项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经本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1.6 本规程适用于公司系统 35kV 及以上新(扩、改)建及公司所属单位承揽的公司系统以外的电网工程。 35kV 以下电网工程及境外电网工程可参照执行。 2 基 本 要 求

2.1 分部分项工程开始作业条件

2.1.1 相关的施工项目经理、 项目总工程师、 技术员、安全员、施工负责人、作业负责人、监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及其他作业人员应经安全培训合格并到岗到位。 2.1.2 安全施工方案编制完成并交底。

2.1.3 相关机械、 工器具应经检验合格, 通过进场检查, 安全防护设施及防护用品配置齐全、有效。

2.1.4 有施工分包的,施工承包单位应与分包单位签订合同和安全协议,且劳务分包单位已与其被派遣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2.1.5 开工前,应编制完成工程安全管理及风险控制方案,识别评估

施工安全风险,制定风险控制措施。 2.2 作 业 人 员

2.2.1 应身体健康, 无妨碍工作的病症,体格检查至少两年一次。 2.2.2 应经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考试合格,掌握本岗位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安全作业技能和紧急救护法。 2.2.3 应接受本规程培训,按工作性质掌握相应内容并经考试合格,每年至少考试一次。

2.2.4 特种作业人员、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并按期复审,定期体检。

2.2.5 进入现场的其他人员(供应商、实习人员等) 应经过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后, 方可进入现场参加指定的工作,并且不得单独工作。 2.2.6 涉及新技术、新工艺、 新设备、新材料的项目人员,应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2.2.7 作业人员应被告知其作业现场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2.2.8 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现场安全作业规章制度和作业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使用安全工器具和个人安全防护用品。

2.2.9 发现安全隐患应妥善处理或向上级报告;发现直接危及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或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2.3 施 工 分 包

2.3.1 施工分包应依据施工承包合同的约定,或经业主批准。 2.3.2 分包单位资质应符合国家、 行业相关要求,不得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

2.3.3 应同时签订分包合同及安全协议。

2.3.4 专业分包单位的施工机械、 工器具等应经承包单位和监理入场检查合格,方可进场,现场人员应经验证。

2.3.5 专业分包单位应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应提前将参与施工的所有人员培训考核情况书面提交承包单位审核认可, 或经承包单 位复训考核。

2.3.6 专业分包工程的重要临时设施、 重要施工工序、 特殊作业、危险作业项目以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作业时,承包单位应派员监督。

2.3.7 劳务分包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纳入承包单位统一管理。 2.3.8 劳务分包人员不得独立承担重要临时设施、 重要施工工序、特殊作业、危险作业以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 2.4 安 全 施 工 方 案 2.4.1 一般规定

2.4.2 编审批及交底

2.4.3 变更

安全施工方案如需变更, 应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并组织交底。 2.5 作业现场安全组织措施 2.5.1 保证作业现场安全的组织措施 a ) 作业风险识别、评估、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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