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更新、调整南昌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的通知

昌大学助字〔2010〕15号

关于更新、调整南昌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的

通 知

各学院(系):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是我校开展各类学生资助的重要依据,为做好2010-2011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与建档工作,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和《关于印发〈南昌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昌大学助字〔2007〕31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原则

(一)本通知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认定后的学生进入《南昌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并分为“特困”、“贫困”两个档次。

(二)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实行学生自愿、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三)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更新和调整后的《南昌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将作为今后学生资助工作的主要基础和依据,原则上非建档学生不作为资助对象。

二、对象

2006级、2007级、2008级、2009级、2010级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重点解决受灾地区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程序

(一)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并建档的2010级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见附件1,已在录取通知书中寄给新生),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并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见附件2)。

已被我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建档的学生今年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二)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根据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级特困或贫困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

(三)学院(系)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四)学院(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本学院建档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校学生资助中心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五)校学生资助中心负责汇总各学院(系)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建立《南昌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四、认定标准

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分为“特困”和“贫困”两个档次。 (一)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重点考虑列为特困等级: 1、孤儿、单亲家庭、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等; 2、父母双方残疾、年事已高或患病长期卧床,家庭缺乏劳动力,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且亲友无资助能力;

3、家庭被地方政府列为特困户,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难以维持基本生活;

4、学生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如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学生本人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

5、其他情况,有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证明,且经校学生资助中心核查认可的。

(二)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考虑列为贫困等级:

1、父母年老体衰,劳动力弱,在校读书子女多,家庭经济来源少;

2、父母双方下岗且再就业能力差,父母一方下岗或父母双方收入很低,无其它经济来源;

3、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

4、国家级贫困县、乡的农村家庭子女,且劳动收入低; 5、其他情况,有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证明,且经校学生资助中心核查认可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有吸烟、酗酒、赌博行为;

2、有超过其他普通同学的过高消费行为,如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购买高档电子产品、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

3、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4、在校外租房或经常不在学校学生宿舍住宿的; 5、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且沉迷于网络的;

6、在校学习期间经常在餐馆、酒店就餐而不在学校食堂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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