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规》《高规》合并后,具体更改项目对比

《建规》《高规》合并后,具体更改项目对比

原规范第一、二、四、十二章节未作调整,调整了厂房、民用建筑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章节,新增了消防救援设施、消防设施的设置、建筑保温和外墙装饰和木结构建筑章节。 新规范 3.2 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 3.3 厂房或仓库的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 旧规范 3.2 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与构件的耐火极限 3.3 厂房( 仓库)的耐火等级、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 5.1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建筑面积 5.2 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 5.3 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 5.4 其它 5.5 木结构民用建筑 6 消防车道 7 建筑构造 7.1 防火墙 7.2 建筑构件和管道井 7.3 屋顶、闷顶和建筑缝隙 7.4 楼梯间、楼梯和门 7.5 防火门、窗和防火卷帘 7.6 天桥、栈桥和管沟 8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8.1 一般规定 8.2 室外消防用水量、消防给水管道和消火栓 8.3 室内消火栓等设置场所 8.4 室内消防用水量及消防给水管道、消火栓和消防水箱 8.5 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场所 8.6 消防水池与消防水泵房 11.3 消防应急照明和消防疏散指示标志 11.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控制室 5.1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5.2 总平面布局 5.3 防火分区和层数 5.3 平面布置 5.5 安全疏散和避难 6 建筑构造 7灭火救援设施 7.1 消防车道 7.2 救援场地和入口 7.3 消防电梯 7.4 直升机停机坪 8 消防设施的设置 8.1 一般规定 8.2 室内消火栓系统 8.3 自动灭火系统 8.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从11.4调整过来) 8.5 防烟和排烟设施 (从第9章调整过来) 10.3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旧规范11.4 取消 将旧规范11章 电气 改为:11 木结构建筑 新增: 附录A 建筑高度和建筑层数的计算方法 新增: 附录B 防火间距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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