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工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河北工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各项资助政策落实到位,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募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院认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机构

第五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第六条 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学院领导为组长,分团委书记、辅导员等担任成员的学院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七条 以年级(或班级、专业)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学生干部、宿舍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班级、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班级、专业)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班级、专业)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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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1.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负担较重的;

2.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变故,造成财产重大损失的; 3.家庭缺少经济来源或为户口所在地低保户的; 4.孤残学生、单亲家庭,缺少经济来源的; 5.烈士子女、革命伤残军人子女;

6.来自贫困边远地区、经济落后的西部地区和革命老区的; 7.经学院认定工作组调查认为可以申请认定的。

第九条 被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

1.酗酒、吸烟、大吃大喝和有铺张浪费现象的; 2.有超过一般同学的高档消费现象的;

3.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娱乐场所的;

4.触犯国家法令政策,违反学校纪律经教育不改或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

5.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困难的;

6.经学院认定工作组认定应取消其家庭经济困难资格的。

第十条 被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再认定为经济困难学生:

1.自行放弃下一年度认定申请的; 2.自行申请退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范围的; 3.家庭经济情况有显著好转的;

4.经学院认定工作组认定应当退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范围的。 第十一条 烈士子女、革命伤残军人子女、孤残学生,本人未主动申报,但学院认定工作组有相关材料证明的,可列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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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置“一般困难”和“特殊困难”两档标准。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三条 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第十四条 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院认定工作组、年级(或班级、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附件1.1)。每学年开学初,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结合上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学校对学生资助工作的预算,确定本年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比例,并启动全校认定工作,年级(或班级、专业)认定评议小组在宣传资助政策的基础上,组织学生填写并负责收集有关材料。

第十六条 需要申请认定的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河北工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件1.2),连同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如家庭所在地民政部门认定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家庭低保证、父母失业证等)向年级(或班级、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 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提交《河北工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学年课业总结进行申请,由年级(或班级、专业)认定评议小组进行评议,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八条 年级(或班级、专业)认定评议小组要根据家庭经济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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