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有效规范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税务系统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工作均适用《监督管理办法》及本细则。《监督管理办法》及本细则没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关于对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及上级党组重要工作安排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通过廉政监察、执法监察、效能监察、巡视、执法督察、审计以及年度考核、合法性审核等形式进行。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向党组报告,提出整改意见,向被检查单位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被检查单位逾期未整改的,由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纪检组组长对被检查单位领导班子主要

负责人实行诫勉谈话,仍不整改的,对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先免职,后处理。

第二章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第四条 《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分解,应在每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后30日内完成,由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党组审议通过,以党组文件印发执行。

第五条 《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具体工作由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组织实施。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协调,每年按照《税务系统贯彻中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方法、内容及考核指标体系进行检查考核,使用《领导班子及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测评表》(见附件1)开展测评。

考核等次根据检查结果及民主测评情况综合确定,分为“好”、“较好”、“一般”、“差”四个等次。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能够认真履行《责任制实施办法》规定的职责,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结合民主测评情况,可评为“好”、“较好”、“一般”等次,其中:“好”得票率达到

80%以上的评定为“好”;“较好”得票率达到80%以上的评定为“较好”;“一般”得票率达到80%以上的 评定为“一般”。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未能正确履行职责或者违反《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规定,并具有《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或者民主测评“差”得票率达到高于20%的,评定为“差”。

对领导班子的考核结果在本系统、本单位通过发布文件等形式进行通报;领导干部的考核结果填写《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测评登记表》(见附件2),存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

考核结果报经党组审议后,及时反馈被考核单位。人事等部门应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年度考核和评先选优的重要依据。纪检监察部门应加强对被考核单位整改落实、考核结果执行情况督导,对未按要求整改、执行的应向党组提出建议,党组应及时予以纠正。

第六条 《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关于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出现问题的,按照《责任制实施办法》规定的情形、权限、程序、标准实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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