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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以解决中低收入阶层的住房问题为政策核心

http://esf.cd.soufun.com搜房二手房网 2006 年12 月12 日 国外城市规划

[摘要] 美国住房政策的出发点主要是面对中低收入家庭。自本世纪30年代以来,针对中低收入阶层的住房问题,美国的住房政策有过一系列的调整。其重点是考虑中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采取各种各样鼓励私营机构参与的计划

本世纪20年代末30年代初,美国经济出现大萧条,都市中房屋建筑的建设数量减少了约90%,近200万户居民因无力偿还贷款而丧失住房产权,约1600家银行因无法回收贷款而破产,住房问题成为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一件大事。从那时起,美国历届政府都很重视住房问题,尤其是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成为关注的重点。据美国住房与市发展部统计,目前全美共有3340万个租房居住的家庭,其中47%由于收入较低而符合该部门提供有关资助的条件,但现今仅有400多万个得到一些资助计划的帮助,其中l10万户

位在公共住宅中、140万户享受租金资助、160万户则居使在私人兴建并享有各种计划帮助的住宅中。无疑,在收入承受能力非常有限的前提下,合理解决数以百万计中低收入家庭的“安居”问题,是美国当今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问题。

一、美国政府住房政策的回顾

根据美国联邦法律规定,住房政策的着力点和住房管理部门的主要任务是帮助中低收入家庭解决注房问题,而对中上收入者采取灵活的政策。因此、美国政府管理的重点是中低收入者的住房。其他居民的注房靠市场自行解决。尽管前者比例较小。但历届政政府却十分重视其住房问题。 1.罗斯福与杜鲁门时代

1932年,为应讨经济大萧条出现的住房建设和金融危机,罗斯福政府介入住宅市场,设立了“联邦住宅贷款银行系统”(FHLB),并批准《住宅抵押贷款法》(HOLA),依此成立了“房产贷款公司”(HOLC),改变以前由地方私人金融机构操作的短期、一次性还本付息的抵押贷款方式,由联邦政府负责担保,形成提供长久性、分期还款方式运作的抵押市场。1934年,国会正式通过《国家住房法》(NHA),成立“联邦住宅管理局”(FHA)和“联邦储蓄贷款保险公司”(FSLIC),组建“互助抵押贷款保险基金”,负责对个人住房抵

押贷款提供保险。

为解决中低收人人士的住房难题,国会在1937年又通过“公共住宅法案”,设立“联邦平民房屋建设总处”(USHA),以建立永久性的中央补助。由地方政府执行的低租金平民新衬方案(LPHP),最初在亚特兰大和德克萨斯的奥斯丁两地进行实施,但受二战的影响,实际在战后才开始操作。1949年,杜鲁门政府修订了《国家住房法》,提出住房目标:“让每一个美国人拥有合适的住宅和居住环境”,并计划在其后六年内年均兴建135,000个公共住宅单位,实际上只是在1950年达到90,000个的规模,一般仅建成25.000个左右。 2.肯尼迪与约翰逊时代

1961年,肯尼迪政府改变传统的帮助低收入人士的做法,提出由私人机构兴建并出租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设想。主要动作是制定第221(d)(3)条款的“低于市场水平利率”的贷款计划,即鼓励私营金融机构按照比市场水平低的利率向租赁性住宅项目提供贷款,而将此抵押权按照正常的市场行情出售给联邦全国抵押协会,其间差额由联邦政府补贴。从1961一196;年,约有90,000个住宅单位实施了此项计划。

但是,由于上述补贴数额庞大,政府财政收支很难平衡。1965年,约翰逊政府又提出“租金增补”计划,将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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