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广东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文本)

电、海上勘探、海洋工程、海底电缆、游艇停泊活动区等涉海项目的规划、建设和使用,必须按照军事设施保护的有关法律规定征求军事部门的意见,原则上不能紧贴军事区进行规划建设。

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依据海洋功能区划实施海域使用管理,按照海洋经济发展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科学调控海域使用方向、规模和布局,提高海域资源开发、控制和综合管理能力。要严格执行海域使用论证和建设项目用海预审制度,提高海域使用审批的科学性。综合运用差别化海域供给政策、区域建设用海管理、建设项目用海控制标准等措施,按照海洋功能区划确定的开发方向和管理要求,有效引导集中、集约、环保、高效用海。区域建设用海规划经整体论证评审后,规划区域内的单宗用海项目可适当简化论证评审程序。建立用海项目凭海域使用权证书按程序办理项目建设手续试点。严格规范海域使用行为,海域开发利用必须符合所在功能区的功能要求、用途管制要求、用海方式控制以及整治要求,不得对海域的基本功能造成不可逆转的改变。用海项目要做好利益相关者协调,维护渔民利益和渔区稳定。

第三十六条 海洋环境保护

严格执行海洋功能区环境质量标准,采取分类指导、分区推进和网格化管理的办法,强化对不同类型海洋功能区生态环境保护监管。加强海洋功能区环境质量监测监视,实施重点海洋功能区环境质量预警制度。加强海洋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环境质量管理,维持保护区内良好生态环境,严禁影响保护区环境质量的海洋

开发活动,工程建设项目可能影响海洋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环境质量的,应进行专题评价,并采取相应的保护和补偿措施。对海域基本功能受损的功能区应及时进行整治修复。

加强海洋功能区污染防治,实施重点海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强化重点海洋功能区海域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海域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示范工程。严格入海排污口监控,加强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对海洋工程和海岸工程、海洋倾废、船舶活动及港口环境开展跟踪监督。建立健全海洋灾害应急管理体系,完善应急机制和应急预案。

第三十七条 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

沿海市、县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区划,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海洋功能区划。沿海市、县海洋功能区划的编制,应对本区划分区进一步细化,按照海洋功能区划分类体系二级类进行功能分区,提出海域使用管理和海洋环境保护措施,并征求有关部门和军事机关的意见;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沿海市、县海洋功能区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监督检查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洋功能区划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切实加强海洋功能区划管理能力建设。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海洋功能区划实施的监督检查,严格实行海

洋功能区划动态管理和定期评估制度。造成海洋生态系统、渔业资源破坏或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应采取相应补救措施。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执法检查制度,规范海洋开发活动秩序。建立海洋功能区划实施的公众参与机制,畅通社会监督渠道。

第三十九条 宣传教育

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普法工作,加大海洋发展战略和重大方针政策的宣传力度,持续开展海洋科学知识普及和教育,强化全社会的海洋意识,提高全民的现代海洋观念,促进全社会形成认识海洋、关注海洋、爱护海洋的良好氛围,为海洋功能区划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海洋功能区划经批准后,应向社会公布,并做好宣传工作,为充分发挥海洋功能区划的功能管制和宏观调控作用,促进海洋功能区划的有力、高效执行打下坚实基础。

第四十条 技术支持

建立海洋功能区划管理技术支撑体系,加强海洋信息技术在海洋功能区划管理中的应用,建立结构完整、技术先进、功能完善的海洋功能区划管理信息系统,提高海洋功能区划管理对海洋发展决策的支持能力。运用区域公共管理理论和现代科技手段,加强对海洋功能区划的基础性、战略性、前瞻性问题研究,为管理海域的科学开发与保护提供科学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区划效力

《广东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一经批准,即具有法律效力,必须严格执行。

第四十二条 区划附件

登记表和图件为《广东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文本附件,具有与文本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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