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实施细则检查表

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实施细则检查表

《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实施细则》检查表 表一

规定 细化要求 存在的问题 (一)生产煤矿 1、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齐全,且均在有效期内。 2、煤矿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及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和职能科室、生产区队的负责人取得安全资格证,且均在有效期内。 (二)建设煤矿 一、必须证照齐1、有批准的初步设计、安全专篇。 全,严禁无证照2、矿长取得矿长资格证和安全资格证,分管安全、或者证照失效生产、机电的副矿长及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和职能科室、生产区队的负责人取得安全资格证,且均在有非法生产。 效期内。 3、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且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单位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及分管安全、施工、技术的负责人和职能部门、施工区队负责人取得安全资格证,且在有效期内;施工单位应将相关资质、资格证书及中标文件报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备案。 4、监理单位必须取得与工程项目规模相适应的监理资质,现场监理人员必须取得监理资格证书。 整改措施、整改时间及责任人 复查情况 检查人及检查时间:

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实施细则》检查表 表二

规定 细化要求 (一)生产煤矿 1、必须在批准的范围内进行采掘作业,严禁越界开采(掘进)。 2、必须采用正规采煤方法进行开采,严禁采用淘汰的采煤方法、工艺进行采煤;采煤工作面必须有两个安全出口,且保持安全可靠;工作面推进后应及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采煤工作面,严禁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 3、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区构成全风压通风系统后,方可进行准备;采区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后,方可回采。 (二)建设煤矿 必须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安全专篇进行施工,严禁边建设边生产;符合试生产条件的煤矿经批准后方可进入试生产。 (三)生产、建设矿井 1、必须在开拓系统形成后,方可进行采区准备巷道施工;采区必须在构成采区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 2、掘进工作面应采用前探等临时支护方式,永久支护应紧跟工作面迎头,严禁空顶作业。 存在的问题 整改措施、整改时间及责任人 复查情况 二、必须在批准区域正规开采,严禁超层越界或者巷道式采煤、空顶作业。 检查人及检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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