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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民事责任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在因果关系上则称为多因一果,由于此类案件的案情复杂多样,在司法务实界和理论界,对此类型的侵权案件民事责任的认定,通常与共同侵权类型的案件相混淆或者等同,以致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出现偏差。因此,笔者以为对此类型的侵权案件民事责任的探究,有助于我们理清脉络,便于正确掌握和运用。
一、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概念、特征以及与共同侵权的区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三条对共同侵权和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的民事责任分别作了以下规定:(一)共同侵权的民事责任。二人以上因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致人损害的,或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民法通则第130条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二)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此可以看出,共同侵权与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有着本质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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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需要着重说明的问题是,根据解释的规定,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的民事责任又区分为二种情形,一种是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无意思联络的数个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后果的,按共同侵权行为处理,第二种是即是笔者在本文中所需阐述的情形,也就是狭义上的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其概念是指无意思联络的数人,因各自行为的偶然结合,致同一受害人发生同一损害后果。
此类型的侵权与共同侵权在法律特征上即有相同的地方,又有明显的区别。相同点为:1、主体均为二人或二人以上,即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2、损害后果均为同一;3、各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均有因果联系;4、受害人是否有过错并不影响侵权责任的成立,受害人无过错的,构成共同侵权行为或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受害人有过错的,侵权行为的性质不变,只是在确定责任时,除应适用侵权行为的法律外,还应适用混合过错的法律,实行过失相抵。二者的不同之处在于:1、是否有共同过错不同,共同侵权行为的行为人之间,一般在主观上具有共同过错,即在数个侵权行为人之间具有致人损害的共同侵权行为的故意或过失,基于此,而使数个侵权行为人的行为连结为共同行为,共同侵权行为的共同侵害人均有过错。而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的各行为人之间没有共同的意思联络,且各行为人主观上非属共同故意侵权或故意犯罪。2、损害后果发生的因果关系的方式不同。共同侵权的数个共同侵害人的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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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是同一的,不可分割的。共同侵害人的行为是相互联系的共同行为,其行为无论是否有分工,都造成一个统一的损害后果,而不是把每个侵害人个人的独立行为所引起的后果机械相加。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的各行为人的行为相互间接结合而致使损害后果的发生,其损害后果发生的原因不具有同时性,通常是相互继起,各自独立,但互为中介,数行为分别构成损害后果的直接原因或间接原因。两者最本质也是最核心的问题是因果关系的联系方式不同。司法理论界对于数人侵权的侵权行为是共同侵权还是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多有混淆或等同,比如邓大榜的共同行为说和台湾欧阳宇经的关连共同说,两种学说都将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特征归结为客观行为、或因果关系、或结果,注重的是共同侵权行为的外在形式,而没有抓住其内在的实质,前者强调了行为上的联系,忽视了共同加害人主观上的联系;后者则强调的是各个加害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联系,强调结果的共同。此类观念实际上是将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形式包含于共同侵权之中,显然忽视了两者的本质区别。
二、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方式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不是连带责任,而是根据行为人过错大小或数行为人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力比例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即按份责任。理论结和务实界对此却争议颇多,一种观念认为,连带责任因侧重于惩罚,在后果上重于分别责任,只有侵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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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恶意较深时,才以该种形式承担责任,而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的各行为人之间在主观方面不存在共恶性,并以为让数人侵权行为中的一人因他人的主观过错和侵权行为而对他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显然违背公平原则及过错责任原则,因此对此类型侵权行为的行为人就不应适用连带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连带责任侧重于保护受害人,即因为民事责任不同于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不是以制裁和惩罚为目的,而是以补偿为目标,侵权行为人以自己的财产补偿受害人因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目的是消除行为人所造成的受害人财产上的损失后果,以实现对受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究竟何种观念正确,我们不如先分析一下连带责任的法律特征。从民法通则第130条的规定,可以看出,连带责任,是指受害人有权向共同侵权人中的任何一个人或数个人请求赔偿全部损失,而任何一个共同侵权人都有义务向受害人负全部的赔偿责任,共同加害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已全部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则免除其他共同加害人向受害人应负的赔偿责任。其特征在于:1、基于相同的原因具有相同的债务,相同的原因即包含共同的行为同时还包括共同的过错:2、各个侵权人之间共同实施某种行为或是同作出某种约定,数个侵权之债发生密切联系是一种必然的结果:3、各侵权人赔偿的内容相同;4、共同侵权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承担了全部责任后,有权向其他侵权人要求追偿。事实上,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当然不能满足上列连带责任法律特征的全部要求,其承担责任的方式只能是按份之债。那么,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的各行为人的责任份额如何确定呢?解释确定的方法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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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大小或原因力的比例,笔者认为其具体参考的因素则是以下几个方面:1、侵权行为对损害结果作用的大小,即侵权行为造成损害的概率;2、数个侵权行为发生的时间顺序;3、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及原因力,首先有较大过失的,负较重的责任;反之,负较轻责任。侵权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有更明显原因的,则责任较重;反之,则责任较轻。4、受害人与各个侵权行为人之间发生侵害事实时本身的过错程度;5、各侵权行为人的过错难以确定时,责任大小则取决于原因力的强弱,并应遵循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及公序良俗原则;6、社会的评价即社会影响力的大小;7、原因力不易区分的情况。在原因力等同或不易区分时,可以考虑均分责任。
三、实践中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如何区分数人的侵权行为是否为无意思联络且间接结合而发生同一损害后果。
1、看两个以上的加害人有无共谋,即有没有共同故意或是共同过失,没有共谋,而是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的,则是多因。
2、两个以上加害人无共谋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而发生同一损害。所谓间接结合是指,行为人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对损害结果而言并非全部都是直接或必然地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行为。“使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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