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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协议

甲方: 注册地点: 法人代表: 乙方: 注册地点: 法人代表:

在本协议中缔结协议的两方被统称为“双方”。

鉴于双方愿意在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下开展合作,因在合作过程中一方需向另一方披露其所拥有的保密信息(具体定义见下文),经友好协商,双方于 2016年 月 日签订本《保密协议》,就合作过程中涉及的信息保密问题达成以下共识:

第一条保密信息的定义

1.1 保密信息指不为公众所知,并能为其所有者带来经济效益的所有信息、数据或技术的总称。其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与其所有者研究、开发、生产、服务、客户、市场经营活动有关的各种产品信息、商业信息、财务信息、技术资料、生产资料以及会议资料和文件;具体包括但不限于源代码、目标代码、可执行代码、屏幕输出、文件目录结构、用户界面、发明、工艺、设计、图纸、工程、流程、方式、硬件配置信息、客户名单、合同、价格、成本、研究报告、预测和估计、报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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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保密信息既包括书面认定为保密或专有的,也包括口头给予并随即被书面确认为保密或专有的一切信息;以口头形式给予的保密信息,即使没有书面确认,也应遵循本协议规定的保密义务。

第二条保密信息的提供方和接收方

2.1 “提供方”指保密信息的来源方; 2.2 “接收方”指保密信息的获得方。

第三条保密信息不包括能提供如下证明的信息

3.1 在不承担保密义务的情况下,接收方在从提供方收到之前就已知晓的;

3.2 非因任何一方的过错造成的为公众所了解的;

3.3从没有保密义务的第三方正当取得的,并且以该取得方所应了解为限,该第三方不是违法的获得和披露该保密信息;

3.4 提供方向没有保密义务的第三方合法披露,并被该第三方合法披露的;

3.5 在没有接触对方保密信息的情况下,由接收方独立开发取得的; 3.6 接收方事先征得提供方书面同意而发布的。

第四条保密义务

4.1 接收方承诺,除了对自己的董事、雇员、会计师、律师外,决不将提供方的任何保密信息提供给第三方,因履行义务而知晓的保密信息的相关人员,应根据本协议对此等信息严格保守秘密。此规定特别适用于有关技术、设计、生产、营销或组织机构事宜的所有内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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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接收方同意不将相互提供的保密信息用于和执行与本项目或本合作事宜无关的活动;双方当事人同意双方披露保密信息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双方在知谷项目中的合作。根据本协议的规定所提供之保密信息的使用,应只限于该等目的,除非在披露该等保密信息时,提供方另外以书面形式指明其他目的。如果披露时指明的使用目的与上述规定的使用目的不相符合,则应以披露时指明的使用目的为准。未经提供方事先书面授权,不得将保密信息用于其他之目的。双方在此保证仅在与双方商定的项目有关时使用从另一方收到的保密信息,绝不为与项目无关的目的使用保密信息。

4.3 接收方应如同对待自己的保密信息一样,对获得的保密信息采取同样的措施以确保其安全;双方当事人应将所有包含保密信息的文件和记录存放在一个安全的、保密的地方。任何以电子方式存储于电脑的保密信息应采取有效措施防范任何未经授权的直接或间接通过网络形式的入侵或使用。

4.4 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意图与第三方签署一份分包合同,因而不得不向该第三方披露保密信息,则该方当事人应事先从另一方当事人得到书面同意。该披露信息之当事人与分包方并应在披露该等保密信息之前,按照与本协议相同的格式签署一份保密协议。

4.5 在未获得提供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 接收方不能将保密信息提供给任何第三方,包括但不仅限于任何生产厂家,独立合作者,分包人或其他可能涉及本项目或本合作事宜的人士;以及任何附属公司,或同一集团下的其他公司;(附属是指接收方直接或间接控制50%以上股份的公司或实体;集团是指直接或间接控制接收方50%以上股份的公司或实体;)

4.6 当接收方与第三方合并、或被第三方兼并、直接或间接控股时,接收方不得向该第三方披露任何提供方的保密信息;发生上述情况时,接收方应立即将保密资料归还提供方,或根据提供方的要求予以销毁;但如事先获得提供方的书面同意,接收方可继续使用该保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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