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9弹体装药研制和加工过程中,炸药的准备、加工、压制、熔化、注装、压装、螺装、挖药解剖拆卸和倒药等工序均应在抗爆间室内进行。
危险品研制和加工中的抗爆间室、抑爆间室应符合以下要求:
a.不允许地沟穿过间室的墙与间室相通;也不允许间室之间有地沟相通;
b.不允许有爆炸危险品的管道通过间室或在没有隔爆、隔火措施的情况下进入间室;
c.工艺设备如为隔墙传动时,通过墙上的部位应采取密封措施,一般性管道如水管、蒸汽管、压空管、穿电线的钢管等必须进入间室时,应在通过墙上的部位采取密封措施;
d.间室朝向操作人员的一面抗爆墙(板),在间室内药量较多的情况下,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的结构,药量较少时才允许采用钢板结构;
e.抗爆墙(板)上允许开设操作品、传送口、观察孔、传递窗,其结构应满足抗爆及不传爆的要求。操作口、传送口、传递窗等处应与间室内有关设备设有联锁装置;
f.抗爆间和抑爆间室的门应与间室内的电动设备进行联锁,当抗爆装甲门关闭时,设备才能运转。
炮弹、战术导弹和制导炮弹研制装配工房,在采取防护隔离措施的情况下,允许设置暂存间。
火工品及其起爆药剂生产工房宜布置成单面工作间和单面走廊形式,并设有疏散门和安全窗。
实验室的危险品暂存间应布置在楼房的底层。
在存放间(库)内,可将集中存放的危险品总量划分为若干小单位药量存放,此时须建有适当的隔墙或提供足够的间隔,以确保不致于造成殉爆。
危险品应按附录C(补充件)分组存放。
危险品研制、加工、试验、拆分使用的金属设备、金属管道和装置等均应有导出静电荷措施。
5.2总平面布置和内部、外部距离
5.2.1总平面布置
5.2.1.1进行总平面布置时,应贯彻危险性建筑与非危险性建筑分开布置的原则,危险性建筑宜相对集中,并布置在有利于安全的地带。
5.2.1.2当危险性建筑具有抗爆间室时,其泄压面不宜面向主要干道和主要建筑物。
5.2.1.3道路系统布局,除应满足生产运输和消防通道要求外,非危险部分的人流、物流不宜通过危险品研制、加工和贮存区。
5.2.1.4在总平面和道路系统布置中,宜避免危险品的往返和交叉运输。
5.2.1.5未经铺砌的场地,均应进行绿化,并以种植阔叶树为主。在Ax、Bx、Cx级建筑周围15m范围内,不应种植针叶树或竹林。
5.2.1.6相对集中布置的危险性建(构)筑物周围,根据具体情况宜单独设置围墙,围墙与危险性建筑的距离不宜小于15m,当围墙为界墙时,应密砌。
5.2.2内部距离
5.2.2.1危险性建筑距其它建(构)筑物的内部距离,应根据其危险等级和计算药量及本标准各有关条款确定。
危险性建筑的内部距离自危险建(构)筑物外墙算起。当改、扩建遇有困难时,亦可自危险性建(构)筑物的能发生爆炸或燃烧的房间算起,内起距离应分别按各自的危险等级和计算药量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
5.2.2.2Ax级建筑距其它建筑的内部距离,不应小于表1的规定。
5.2.2.3Bx级建筑距其它建筑的内部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a.当建筑内贮存和使用炸药(含黑火药、烟火药)时,应根据其计算药量按第5.2.2.2条确定;
b.当建筑内贮存和使用发射药(含推进剂)时,应根据其计算药量按第5.2.2.4条确定;
c.当建筑内同时贮存和使用炸药(含黑火药、烟火药)及发射药(含推进剂)时,应分别根据其计算药量按第5.2.2
表1Ax级建筑距其它建筑的内部距离m
计算药量(Q) 内部距离 kg Q≤0.3 12 0.3<Q≤0.6 13 0.6<Q≤1 14 1<Q≤5 17 5<Q≤10 19 10<Q≤20 22 20<Q≤30 25 30<Q≤40 27 40<Q≤50 29 注:①表中计算药量栏所示之药量(Q),系指炸药梯恩梯当量系数为1.0时的数值,如遇有其它炸药时,应乘以当量系
数值,见附录D(补充件)。
②表中所列药量范围内的Ax级建筑与其周围建筑物,无论设防护屏障与否均采用表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