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
合同双方当事人:
(合同编号: )
出 卖 人:湘阴县滨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湘阴县文星镇致富路 营业执照注册号:430624000005609 企业资质证号书:湘房建(岳)字第397号
法定代表人:程明进 联系电话:0730—2388688 邮政编码:414600
委托代理人:肖兵卫 售楼地址:湘阴县新世纪大道 邮政编码:414600 联系电话:13807408916
买受人: 【本人】 【法定代表人】姓名 国籍: 【身份证】 【护照】 【营业执照注册号】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 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协议: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拍卖方式取得位于湘阴县文星镇新世纪大道(湘阴湘江大桥东侧)、 编号为湘国用字【2009】第008111260号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建设用地批准书】 湘政土【2009】311259号。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11607.3㎡,规划用途为商服住宅用地。土地使用年限:商服自2009年8月7日至2049年8月6日;住宅自2009年8月7日至2079年8月6日。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滨湖·远浦星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号为2009—203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2009—3050,施工许可证号为430624201004090101和430624201004090201( 壹栋多层、肆栋高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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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湘阴 县房地产管理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湘房预字(2010)第14 号。
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 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第 【栋】第 【层】 号房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住宅】【商铺】,01栋属底框架砖混结构、02、03、04、
05栋属框剪结构,建筑层数地上 层,地下 层。
该商品房阳台是【非封闭式】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 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第四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 元,总金额 ¥: 元(大写人民币)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第五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
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第 种方式进行处理:
1、双方自行约定:按多退少补的原则处理。
2、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款价;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 还给买受人,并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付给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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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 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 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 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面积差异百分比 = ×100%
合同约定面积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第六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 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一次性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00%,即人民币(大写 金额):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元)。 2、银行按揭:
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一次性支付合同总金额的 %,即人民币 元 整,余款即人民币 元整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 3、其他方式:
。 买受人应按以上约定的付款方式,将商品房价款直接存入该商品房项目销 售款专用账户,开户银行为 中国银行湘阴县支行 专用账户为 18729208091001。 凭银行出具的存款凭证,向出卖人换领交款收据,也可以将房款直交售楼部。
第七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1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30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1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30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1%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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