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和自由

法伦理学

(选修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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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自由

法律是社会规则的一种。今天,法律以各种方式影响着每个人的

日常生活与整个社会。依照法律治理国家和管理社会的方式被称为法治。古希腊哲学家亚里斯多德于西元前350年写道。“法治比任何一个人的统治来得更好。”

法律是一系列的规则,通常需要经由一套制度来落实。但在不同的地方,法律体系会以不同的方式来阐述人们的法律权利与义务。其

中一种区分的方式便是分为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两种。有些国家则会以他们的宗教法条为其法律的基础。

“自由”一词是在哲学中经常被提及的问题。那么什么是自由?它与法律的关系如何?法律是限制了人们的自由还是赋予了人们更多的自由? 从哲学上看,自由有一个核心的要素,那就是主体意志的放任,(我爱怎么想就怎么想,我“想”做什么都可以)用比较正规的词来讲就是“思想的绝对自由”。除了这个核心的要素外,还有一个实质要素,那就是人能够根据自己的意志去进行实践,这种实践所受的限制越小,他的自由度越高。这些限制有可能是自然力量,人的无知,他人的束缚,道德的束缚,宗教的束缚,法律的束缚等等。那么绝对的自由是否真的存在?我认为不可能,人不可能想做什么就能做成什么,他多少会受到一些限制,举个极端的例子,我很想活到一千岁,但是我的的身体构造限制了我的这种想法。 法律究竟是为了限制人的自由而创立还是赋予人的自由而创立的?显然人们创立法律的目的不可能是来限制自己的,所以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从终极意义上讲,法律是为了赋予和保护人们的自由而创立的。至于它赋予人们自由的途径,则应包括:确认人们最基本的权利(通常在宪法中),限制人们的自由或赋予义务,确定自由的界限。

洛克曾指出:“自由固然要受法律的约束,但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他说:“法律按其真正的含义而言,与其说是限制还不如说是指导一个自由而有智慧的人来追求他的正当利益,它并不在受这种法律约束的人们的一般福利范围之外作出规定。”洛克指出法律以自由为目的旨在保护和扩大自由,这一论述揭示了自由对法律的意义。马克思进一步深化了对法律与自由关系的认识,他认为,“法律是自由的实在,在法律中自由的存在具有普遍的、肯定的、合符人的本性要求的性质,哪里的法律真正实现了人的自由,哪里的法律就成为真正的法律。因此,法律不是与自由相悖的东西,更不是压制自由的手段,法律是人民自由的圣经。

下面我从电影《肖申克的救赎》来谈谈自由与法律吧。这部电影讲的,绝不仅仅是司法体制的不健全或者监狱制度的罪恶,而是影射着整个现代社会对人类自由的束缚。影片一唱三叹地以老布的悲惨人生和阿瑞的不同结局, 彰显着“例行公事”的生活终将“例行化”因而僵化整个人生。老布在监狱里生活了50年。当他被批准假释的时候,他却想要通过重新犯罪而留在监狱之中。阿瑞一语道破: “监狱是个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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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起先你恨它,然后习惯它,更久后,你不能没有它。”一个例行化的人,就像老布,已经像他动脉硬化的血管一样僵硬了,不再能够适应新的生活。因此新的生活并不是新生。最终,老布自缢身亡时留下的“老布来此一游”的遗言, 是对狱墙外的这个陌生世界的告别,也是对自己习以为常的狱墙内的“家”的怀念。但这不是因为老布懦弱无能。因为甚至像阿瑞这样在监狱中都可以如鱼得水的人,一样难以适应一个新世界的生活。阿瑞如果不是安迪的救赎,他的“瑞德也来过”将会是另一个结局。要知道,老布和瑞德不是完全进入一个新世界,而是回到一个离开已久的地方,已然不再可能。他们已经太过依附于某一种生活方式。影片通过这一情节深刻揭示了例行生活的无形囚禁:甚至监狱都可以因为长期生活而让人无法离开,更何况社会的其他地方。能够让人情愿留在监狱、渴望重回监狱的那种日复一日的例行生活,才是最牢固的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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