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三项制度内容

5、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和操作人员爱护设备,经常对设备进行擦洗和注油,接班时要严格检查设备各部位是否正常、开车后要注意运转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领导和有关人员进行处理。

6、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杜绝事故发生。

7、加强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和维修,保证安全设施的可靠性和设备运转的正常性。

二十一、具有较大危险、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1、露天采石场边坡、工作帮、浮石等是露天采场的较大危险因素,针对上述较大危险因素,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2、建立边坡、工作帮检查制度,当发现边坡、工作帮上有滑落或有大面积粘土、浮石存在时,必须立即进行处理。处理时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受到威胁的作业人员和设备要撤到安全地点。

3、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和有经验的工人专门负责边坡及工作帮管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发现边坡、工作帮有塌滑征兆时有权制止采剥作业,并向矿负责人报告。

4、有边坡、工作帮滑动倾向的采场,必须采取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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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措施;有变形和滑动迹象的采场,必须设立专门观测点,定期记录观测变化情况。

5、对具有较大危险、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要设置清晰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牌。

二十二、重大危险源安全检测、监控管理制度

1、加强边坡检查、监控,雨季要特别做好防汛工作,发现问题立即处理,不得延误。

2、加强排土场检测工作,防止车辆滑坡,雨季要对排土场特别加强检查、监测工作,防止滑坡和大规模泥石流的发生。

3、加强机电设备管理,防止发生触电和机械事故。 4、加强安全检查工作,安全管理机构每周组织一次安全检查,矿每月组织两次安全检查,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要责成专人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限期整改。发现重大隐患要立即停止生产,进行整改,整改完成,确认安全后方可恢复正常生产工作。

二十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企业建立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专门负责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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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定期对企业的消防工作进行检查,发现消防安全隐患立即进行整改和落实。 3、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用电制度。要正确选用过负荷继电器、熔化保险器和漏电继电器,生活用电必须符合规定要求,严禁私拉乱接。

4、变电室、空压机房等设置沙箱、灭火器等消防器材,严禁用明火、灯泡和其它电气取暖;机房附近禁止烟火。 5、机房不准存放汽油、煤油、变压器油,使用及用过的润滑油、棉纱、布头必须集中存放保管,不准乱仍乱放。

6、做好机械设备的保养维护工作,及时清理设备上的油污,保持机械运转设备清洁。

二十四、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1、凿岩必须采取湿式作业活采用有捕尘装置的凿岩设备。

2、采取综合防尘措施,爆破后装车前采取给矿石洒水的措施进行降尘处理。

3、接尘人员配戴防尘口罩。

4、配备足够数量的测尘仪器、气体测定分析仪器、水质测定分析仪器和其它有关职业健康方面的仪器等,并应按国家规定进行校准(或委托有资质部门按规定进行检测)。

5、根据气候特点,采取防暑降温措施或防冻避寒措施。 6、汽车运输的道路,采取洒水降尘措施。

7、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新人矿工人应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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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职业健康检查(如胸透、听力测定、血液化验等指标):并建立健康档案;对接尘工人的职业健康检查应拍照胸大片;不适合从事矿山作业者不应录用。

8、对接触粉尘及其它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人员,按要求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9、对职工的健康检查,应每两年进行一次,并建立职工健康档案。对检查出的职业病患者,应按国家规定及时给予治疗、疗养和调离有害作业岗位。

二十五、安全生产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

1、凡在安全生产、预防、抢救事故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

2、凡是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而造成事故的,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3、对隐瞒事故、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弄虚作假和嫁祸于人的要从严处理。

4、蓄意制造事故者,按情节严重程度报司法机关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责任。

5、根据季查、月查、日查、班查的安全检查制度,以矿对班组、班组对个人要一环扣一环,环环扣紧。并按矿制定的奖罚细则,将各项规章制度和责任制具体落实到每个干部和职工的头上,并与切身的经济利益挂起钩来。做到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犯劳动纪律的现象。

6、对于安全检查出的问题和生产作业中的“三违”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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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奖罚细则落实兑现。

二十六、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1、对企业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登记、造册,分别建档进行统一管理。

2、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县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并取得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工作,否则不得担任该工作。

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期参加由企业或县以上安监部门组织的培训。

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

5、定期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进行重新培训或调离工作岗位。

二十七、职工入场管理制度

1、有下列疾病不准进入露天采场(1)聋、哑(2)精神病(3)高血压(4)严重心脏病(5)身体残疾者(6)深度近视(7)职业病等。

2、接触粉尘的作业人员患有下列病症的,应调出粉尘作业岗位。

(1)各型活动性肺结核及活动性肺外结核。

(2)严重的上呼吸道或支气管炎疾病,如萎缩性鼻炎、鼻空肿瘤、支气管喘息及支气管扩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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