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七项制度

友谊街道食品安全管理七项制度

一、食品安全工作基本标准

1、成立食品安全工作领导组织,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制、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政府工作目标;

2、明确食品安全工作的办事机构,有专、兼职人员,制定工作计划,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并认真落实;

3、掌握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并建立档案;对辖区内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每年至少检查1次;区域内各社区检查情况要及时向街道报告;

4、将食品安全的咨询、投诉、举报方式于明显处公示;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明显处要公布咨询、举报、投诉方式;

5、区域内的居民对食品安全核心知识的知晓率达50%以上;行为形成率达45%以上;对本区域食品安全工作的满意度达90%以上;

6、区域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及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能够及时报告; 7、本辖区内学校全部开展食品安全常识教育,学生对食品安全核心知识知晓率达60%以上,行为形成率达55%以上;

8、掌握社区辖区内的食品安全工作情况,每半年进行1次督导、检查;

9、区域内的社区按要求的比例要达到以上的基本标准; 10、掌握辖区内食品安全专业队伍机构基本情况及工作开展情况。

二、食品安全工作信息报送内容

1、食品安全工作计划的完成进度情况; 2、对下级食品安全工作的督查情况;

3、依法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含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录;

4、查处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情况; 5、专项检查整治工作开展情况; 6、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及处理情况; 7、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及监督抽检情况;

8、食品安全工作基本标准执行情况及示范建设情况; 9、食品安全工作的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情况;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日常监管信息。 11、食品安全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12、食品安全突发事故(件)的处置情况; 13、基层食品安全工作的典型经验;

14、本社区、本部门收集整理的有关食品安全工作意见、建议;

食品安全办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结合本机构、本部门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工作实际和年度统计情况,撰写本辖区、本系统年度食品安全分析报告,于每年12月15日前报上级食品安全办。食品安全工作信息报送应当及时、准确,避免信息失真,防止产生工作上的偏差。

三、辽宁省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管理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食品安全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走访、书信、电子邮件、短信、传真、电话等形式,向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反映食品安全问题,提出投诉请求,依法由相关食品安全办、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处理的活动。

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的处理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1、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2、依法、及时、公正、有效;

3、处理实际问题与疏导教育、法制宣传相结合。 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投诉举报信息来源;

2、事故、事件单位名称、事故时间、地点及可能涉及的范围; 3、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健康危害、发病和死亡人数; 4、已采取的控制和处理措施;

5、认为需要通报的与事故相关的其他信息; 6、事故、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

接到投诉举报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应当在1小时内书面报告本级食品安全办,本级食品安全办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书面报告上级食品安全办,并逐级上报。

兴隆台区食品安全举报电话:2820940 2823182

友谊街道食品安全举报电话:7510480 7789809 13604237371

联系客服:779662525#qq.com(#替换为@) 苏ICP备20003344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