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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办法】峰峰矿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
行办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与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和《邯郸市国有土地上房屋与补偿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本区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房屋及其附属物,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的征收补偿标准适用于峰峰矿区规划区。
第三条 峰峰矿区人民政府负责全区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峰峰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具体负责本区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保障、国有资产、公安、工商、税务、财政、信访、文物等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对房屋征收与补偿进行指导。
第四条 房屋征收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务院《条例》以及省、市房屋征收方面的法规和规章;
(二)研究制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编制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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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造规划,确定年度房屋征收计划;
(三)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对房屋征收中的房屋使用性质、建筑面积及违章建筑和临时建筑进行认定; (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工作; (五)组织有关部门论证,制定征收补偿方案;
(六)组织对被征收房屋调查、登记,并公布调查结果,组织征收补偿方案听证会;
(七)按有关规定选评评估机构; (八)负责征收补偿费用的监管和使用;
(九)负责组织和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实施房屋征收,并进行监督;
(十)拟定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成立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也可以委托不以营利为目的单位承担征收补偿的具体工作。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人员应当经房屋征收部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区人民政府及其房屋征收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七条 为了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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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八条 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意见。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二)城乡规划部门出具的征收范围,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有关资料。
(三)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有关资料。
(四)征收部门出具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五)房屋征收补偿资金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以及用于产权调换的回迁房屋建设地块总平面图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九条 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