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轨道交通三号线要求限界

重庆市轨道交通三号线南延伸段工程施工图设计技术要求 第二篇 限界

第二篇 限 界

2.1 技术规范与标准

重庆市轨道交通三号线南延伸工程限界施工图设计应符合下列规范与标准:

1. 《跨座式单轨交通设计规范》(GB50458-2008) 2. 《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2003) 3. 《地铁限界标准》(CJJ96-2003)

4.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04-2008) 5. 《城市轨道交通技术规范》(GB50490—2009)

2.2 设计范围

重庆市轨道交通三号线延伸线工程施工图设计范围为承接三号线二塘站南端,起于八公里站,止于鱼洞站。线路总体走向为:起点为南岸区二塘站站后折返线,经过八公里、麒龙站、九公里、岔路口、炒油场、大山村、学堂湾、鱼胡路、鱼洞东,至终点站鱼洞站。线路全长16.531km,全部为高架线路。

工程共设10座车站,全部为高架站。设道角车辆段,板田湾主变电站。

2.3 一般要求

2.3.1 限界是为保证车辆安全运行而对车辆、邻近建筑物和设备及管线等所规定的不允许超出的轮廓线,是确定行车构筑物净空的大小和安装各种设备、管线相互位置的依据。限界设计应安全可靠且经济合理。 2.3.2 跨座式单轨交通系统的限界主要包括车辆限界、设备限界和建筑限界。集电装置限界和接地装置限界是车辆限界的组成部分,接触轨限界和接地板限界属于设备限界的辅助限界。其中建筑限界是控制建筑结构断面净空大小的主要依据。 2.3.3 车辆限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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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限界是车辆在平直线上正常运行状态下的最大动态包络线。车辆限界分为高架及地面线车辆限界。高架及地面车辆限界是在地下线车辆限界的基础上,另加风荷载引起的横向及竖向偏移量。 2.3.4 设备限界

设备限界是用来限制设备安装的控制线。直线地段设备限界是在车辆限界外扩大一定安全间隙后确定,曲线地段设备限界是在直线地段设备限界的基础上,按平曲线不同半径、车辆参数和轨道梁超高等因素计算确定。 2.3.5 建筑限界

建筑限界是为确保单轨车辆运行安全的一切建筑物、设备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侵入的最小有效断面。是根据车辆限界、考虑轨道梁状态不良及车轮爆胎等因素引起的车辆偏移和倾斜、各种设备安装所需净空以及施工及养护维修并考虑适当的安全量等因素计算确定。

2.3.6 设备和设备限界之间的安全间隙为50mm。当建构筑物侧面和顶面没有设备和管线时,建筑限界和设备限界的间隙不宜小于200mm,困难情况下不得小于100mm。

2.3.7 道岔区建筑限界应在直线段建筑限界的基础上,根据道岔的导曲线半径和车辆有关参数,按曲线加宽公式计算加宽。

2.3.8 永久性建构筑物须留有不小于100mm的安全余量。设备及管线与建筑限界之间须留有不小于50mm的安全余量。

2.3.9 曲线地段的限界,应在直线段限界的基础上根据平曲线和竖曲线半径及超高进行内外侧限界加宽和加高。小半径曲线地段还应考虑两线线间距的加宽。

2.3.10 道岔区限界应在直线段限界的基础上,根据道岔的种类和车辆有关尺寸计算加宽量。

2.3.11 单轨交通的建筑限界尺寸不包括施工误差、结构沉降、测量误差、位移变形等因素,结构设计中应充分考虑并严格控制,以保证车辆安全运行及设备管线安装所需要的最小有效净空尺寸。 2.3.12 双线高架桥面设置疏散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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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3 本工程是重庆市轨道交通三号线的延伸段,其限界标准应基本与三号线一期工程的限界标准保持一致。

2.4 主要技术条件 2.4.1 单轨车辆主要参数

1. 车体长度:Mc车14800mm (带司机室的动车)

M车13900mm (动车)

2. 车辆宽度:2900mm,最大宽度2980mm(车门踏板处) 3. 车辆总高度:5300mm 4. 轨面上车辆高度:3850mm 5. 车厢地板面距轨顶面高度:1130mm 6. 转向架中心距:9600mm 7. 走行轮轴距:1500mm 8. 走行轮轮距:400mm 9. 空气弹簧中心距:2050mm

10. 接触线导线名义中心距轨面高度:685mm 2.4.2 线路、道岔及其它参数

1. 最小平面曲线半径

正线及辅助线:100m 车站:300m 车场线:50m

道岔区:100m,衔接车场线道岔的附带曲线50m。 2. 最小竖曲线半径

当平曲线半径不大于400m时,竖曲线半径不应小于3000m。当平曲线半径大于400m时,竖曲线半径不应小于2000m。困难地段及车站两端不小于1000m。

3. 轨道梁最大超高:12%

4. 道岔:正线采用关节可挠型道岔和关节型道岔

车场线采用关节型道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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