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后评价机构】
市发展改革部门在组织开展项目后评价工作时,可以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工程咨询、研究机构承担项目后评价任务。
根据后评价工作需要,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建立项目后评价工程咨询、研究机构库和专家库,并实施动态更新。
承担或参加过项目前期工作或建设实施工作的工程咨询、研究机构,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后评价工作。 参照:《中央政府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发改投资〔xx〕2129号)第十三条;《xx省省级政府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粤发改投资〔xx〕1192号)第十一条;《xx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
第十条【工作大纲】
项目后评价承担机构接受委托后,应组建满足专业评价要求的项目组,在市发展改革部门指导下,编制项目后评价工作大纲,作为开展项目后评价工作的基础。 项目后评价工作大纲应包含项目概况、评价目的及意义、评价思路及主要内容、评价方法及指标体系、组织分工、工作进度安排等内容。 参照:《浦东新区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十一条【社会参与】
项目后评价承担机构在开展项目后评价的过程中,应当采
用适当方式听取社会公众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并在项目后评价报告中设立独立篇章予以客观反映。
依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xx〕18号);《中央政府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发改投资〔xx〕2129号)第十九条;《xx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参照:《xx省省级政府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粤发改投资〔xx〕1192号)第十二条;《xx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
第十二条 【评价方法】
项目后评价应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主要包括:逻辑框架法、调查法、对比法、专家打分法、综合指标体系评价法、项目成功度评价法等。
具体项目的后评价方法应根据项目特点和后评价的要求,选择一种或多种方法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参照:《中央政府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发改投资〔xx〕2129号)第十七条;《xx省省级政府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粤发改投资〔xx〕1192号)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评价指标】
项目后评价承担机构应按照适用性、可操作性、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结合项目类型、评价重点等要求,制定规范、科学、系统的评价指标。
参照:《中央政府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发改投资〔xx〕2129号)第十八条;《xx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
第十四条【专家评审】
项目后评价承担机构提交项目后评价报告后,市发展改革部门应组织专家评审,形成专家评审意见。项目后评价承担机构应根据评审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正式项目后评价报告。 参照:《浦东新区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十五条【经费保障】
项目后评价工作所需经费由市财政予以保障。项目后评价承担机构及其人员,不得收取项目单位、建设单位、使用或运营单位的任何费用。 依据:《xx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xx市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深财规〔xx〕8号) 参照:《中央政府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发改投资〔xx〕2129号)第二十七条;《xx省省级政府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粤发改投资〔xx〕1192号)第十六条;《xx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杭政办函〔xx〕237号)第十四条。 第四章 成果应用
第十六条【后评价成果】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在项目后评价报告的基础上,研究形成项目后评价成果。项目后评价成果应当作为有关发展规划和政府投资项目审批与建设管理的重要参考。
项目后评价成果由市政府以适当方式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xx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参照:《中央政府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发改投资〔xx〕2129号)第二十条;《xx省省级政府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粤发改投资〔xx〕1192号)第十七条;《xx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
第十七条【正向激励】
项目后评价结论认为实施情况较好的项目,由市政府以适当形式对项目单位、建设单位、使用或运营单位进行表彰。 参照:《xx省省级政府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粤发改投资〔xx〕1192号)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问题整改】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建设单位、使用或运营单位对项目后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应认真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意见,落实整改措施。项目后评价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按有关规定移送相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参照:《中央政府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发改投资〔xx〕2129号)第二十二条;《xx省省级政府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粤发改投资〔xx〕1192号)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推广应用】
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以适当方式汇编后评价成果,大力推广通过项目后评价总结出来的成功经验和做法,不断提高投资决策和建设管理水平,提升政府投资效益。 依据:《中央政府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发改投资〔xx〕2129号)第二十三条; 参照:《xx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五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管理部门的监督】
市发展改革部门和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项目后评价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依据:《xx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第四十九、五十七条。 参照:《xx市政府投资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一条【项目单位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