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

项目单位、建设单位、使用或运营单位在项目后评价过程中,隐匿、虚报瞒报有关情况和数据资料,或者拒不提交资料、阻挠后评价等行为的,由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依据:《xx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参照:《中央政府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发改投资〔xx〕2129号)第二十八条;《xx省省级政府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粤发改投资〔xx〕1192号)第十三条。

第二十二条【后评价承担机构监督管理】

后评价承担机构应对项目后评价报告质量及相关结论负责,并对后评价项目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承担保密责任。

后评价承担机构在项目后评价过程中,弄虚作假或后评价结论严重失实的,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并联合相关部门对其实施失信惩戒。涉及泄露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依据:《xx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xx〕33号); 参照:《中央政府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发改投资〔xx〕2129号)第二十六条;《xx省省级政府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粤发改投资〔xx〕1192号)第十五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参照执行】

利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在xx市行政区域外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后评价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解释】

本办法由xx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xx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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