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消费税及其会计处理
第一节 消费税概述
一、消费税的概念和特点 (一)消费税的概念
消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及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销售额或销售数量而征收的一种税。
消费税是以特定消费品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属于流转税的范畴。我国在1994年税制改革中新设置了这一税种,目前是为了调节产业结构,引导合理消费,抑制超前消费需求和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二)消费税的特点
消费税以应税货物为征税对象,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少数消费品再征收一道消费税,与其他流转税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1、课税对象具有选择性。
消费税并不是对所有消费品普遍征收,而是选择部分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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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品征收,主要有:特殊消费品、奢侈品、不可再生的稀缺资源产品等。对这些物品征税,不会影响人民的生活水平,还可以增加国家的收入。
2、征税环节具有单一性(采用一次课征制)。 我国消费税在生产环节或委托加工环节、进口环节一资征收(金银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除外),在以后的流通环节不再重复征收,这点与增值税道道环节征收不同。
3、征收方法具有多样性。
消费税根据不同产品来设置税目,采用比例差别税率和定额差别税率,以此来调节不同消费品应承担的实际税赋水平。
4、税收负担具有隐含性。消费税实行价内税,隐含在产品的价格之中,最终消费者是税款的实际负担者。
二、纳税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
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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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属于应当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境内。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扣代缴,受托方为消费税的扣缴义务人。但是纳税人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应税消费品,一律由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而不由个体经营者代扣代缴。
三、税目、税率 (一)税目
按照《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确定征收消费税的只有烟、酒、化妆品等11个税目,有些税目还进一步划分出若干子目。
1、烟
凡是以烟叶为原料加工生产的产品,不论用何种辅料,均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卷烟(进口卷烟、白包卷烟、手工卷烟和未经国务院批准纳入计划的企业及个人生产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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