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社会组织反邪教组织警示教育的
难点与对策
社会团体是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邪教是指冒用宗教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的,对国家、社会、家庭和个人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和生命财产安全都有着极为严重危害的组织。邪教的本质是反社会的,蛊惑煽动成员仇视社会,发泄对现实的不满,反对政府,危害社会,破坏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危害群众身心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甚至带有政治野心,鼓吹、煽动推翻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从以上定义可以看出,社会团体与邪教组织在社会功能方面有着本质的区别。
一、社会组织反邪教的难点
一是甄别难。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引导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充公发挥群众参与社会管理的基础作用”。在这一精神的指引下,社会组织成蓬勃发展态势。但是,由于社会组织发展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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莠不齐,有些组织打着服务社会的旗号登记注册却进行着非法活动;有些组织不登记注册,无固定办公场所和经费就开始运营;一些邪教组织也钻了政策法律不健全的空档,兴风作浪,笼络人心,散布谣言,危害社会,破坏稳定。特别是一些类似于宗教、慈善、气功等的社会组织,仅从组织章程和表面活动上是很难区分邪教或宗教的。境外的某些慈善组织打着慈善的旗号在国内笼络人心,做的却是推翻共产党执政地位的事。目前,除了“法轮功”邪教组织之外,邪教组织与非法宗教如何界定,哪些非法宗教组织属于邪教,哪些情况属于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实施犯罪,要准确甄别认定还有不少具体困难。
二是取缔难。有些组织打着服务社会、服务人民群众的旗号登记注册,他们有时也确实按社会组织登记的章程活动,但是,由于缺少经常性的监督,一些隐蔽的活动难以被发现,久而久之,有些组织就会蜕变成黑社会的保护伞或蜕变成了邪教。一些组织不登记注册,无固定办公场所,他们有不成文的章程,组织结构严密,活动处于不公开状态;如果他们发展会员或组织不明情况的群众集会、发行宣扬邪教内容出版物以及印刷邪教组织标识进行宣传等,执法部门将无法进行有效的跟踪和取缔。一些跨地区、跨省或全国性的组织,他们不设分支机构,其负责人或组织者不在本地或本省,仅依靠一些骨干会员或受到蛊惑的群众传播邪教,根据社会组织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其取缔就不能由当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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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执法难。由于邪教组织带有极大的欺骗性,往往会蒙骗许多人参加,当邪教组织的头目和骨干分子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实施犯罪时,也常常会有许多受蒙骗的普通成员参与,这种情况下执法工作很难开展,一旦错过时机,再查询证据将很难。因此,在处理与邪教组织犯罪有关的案件时,如何正确区别对待,分清责任,尤其是如何准确确定承担刑事责任者的范围,防止缩小或者扩大打击面,是司法实践中遇到的一个最大困难。特别是对那些出版、印刷、复制的单位和人员,如何区分情节,追究责任,也有一些问题值得探讨
二、社会组织反邪教警示教育的对策
一是完善政策法规,为打击邪教提供法律和政策依据。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为了加强对邪教组织的打击力度,从国家的层面讲,要加快对反邪教法律和政策的研究制定,为打击邪教,教育和警示其他不明真相的群众提供理论、政策和法律依据。从政府部门讲,要加大执法力度,在法律政策不完备的情况下,依照现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坚决取缔辖区内不按章程活动、不服务社会和公众、不登记注册的非法组织,依法加强对社会组织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加强对社会组织法人及其他专兼职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他们服务社会,规范管理,遵章守法的观念,教育和引导其他会员不参与、不传播邪教组织和活动。
二是加大教育宣传,营造崇尚科学的舆论氛围。邪教是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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