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自来水户表计量工程技术规范

1、总则

1.1为保证济南市城市自来水户表计量工程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规范。

1.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居民住宅城市自来水户表计量工程的设计、施工与验收。

1.3在城市自来水户表计量工程中,应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卫生,确保质量。在满足居民生活要求的基础上,还应为施工安装、管线维护、抄表收费等提供便利条件。

1.4城市自来水户表计量工程设计、施工、验收,除执行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3、材料

3.1济南市城市自来水户表计量工程所采用材料均通过招标方式确定。

3.2济南市城市自来水户表计量工程所用材料应符合国家标准,附有产品说明书和质量合格证书。

3.3管材、管件主要为UPVC、PE、PPR材质,禁止使用镀锌管。 3.4本系统所选管材压力要求:公称直径大于50mm管道选用公称压力1.0MPa以上的管材;公称直径不大于50mm管道选用公称压力1.2MPa以上的管材。

3.5水表选用国家计量部门认定,并经市级以上(含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强制鉴定、等级达到B级以上的机械式E型水表;对具备条件的住宅小区可选用电子智能水表。

3.6水表井盖材料为球墨铸铁或其他新型材料。

3.7管材、管件上应标明规格、公称压力、生产厂名和商标,包装上应标有批号、数量、生产日期和检验代号。

3.8管材、管件的内外壁光滑、平整、无气泡、裂纹、裂口、脱皮、凹陷和明显的变形,并且颜色、色泽基本一致。

3.9管材、管件在运输、装卸、储存和搬运时,严禁剧烈撞击,避免与尖锐物触碰和抛、摔、滚、拖等现象,避免油污,管材端口部位采取保护措施。管材、管件应在室内和栅内贮存,室外堆放应有遮盖物,避免阳光暴晒和雨淋,避免接触酸碱等具有腐蚀性的化学物质。 3.10现场施工人员未经书面许可,不得以任何理由使用代替材料。 3.11UPVC、PE、PPR管材、管件属可燃物,不得与其他易燃物一起存放。 4设计

4.1已建、无管道井住宅改造的设计

4.1.1居民用水户的用水量应根据卫生器具的完善程度按国家有关规范确定。

4.1.2设计人员查勘时,须详细了解用水户的水压情况,对达不到水压要求的用水户(含用水户自建二次加压设施的)暂不予改造。 4.1.3生活饮用水的水质,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4.1.4为保证生活饮用水的水质,生活饮用水管道不得与非饮用水管道连接。

4.1.5室外给水管道布置。原贸易结算表以内的给水管应进行全部改造。给水管道与生活污水管水平净距不得小于1000mm,交叉敷设时垂直净距不得小于200 mm,且给水管应在污水管上面。与其他管道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若不满足须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 4.1.6室内给水管道布置。原有给水进户立管原则上应进行拆除,并在原位置上进行安装,具备条件的给水进户管应埋地敷设或在地下室内明装敷设。给水立管必须室内安装,埋地敷设时与生活污水管水平净距不得小于500 mm,交叉时垂直净距不得小于200 mm,且给水管应在污水管上面。无条件时,在不影响美观的前提下,与住户协商,给水进户管可在底层的厨房或卫生间穿墙敷设,但室外明装管道必须进行保温处理。

4.1.7室外明装管道采用砖砌体保温,管道包裹保温层厚50 mm,管道与砌体间用珍珠岩填实,管道周围填充厚度不得小于150mm,砖砌体外面用1:3水泥砂浆抹面20 mm厚。

4.1.8室内立管应设置在便于施工、使用的地方。在穿过楼板时,应加设钢套管,套管应高出地面50 mm。套管与立管间隙为C20细石混凝土填实,并在立管周围做宽为50 mm,厚为20 mm的防水台。 4.1.9管材的选择:分水器水源侧使用DN63以上PE管,分水器用水户侧使用DN20给水管,管材选用UPVC(单管多路)或PE、PPR。当使用多根PE管或PPR管时,需加设PVC套管。 4.1.10管件使用与管材相同的配套管件或铜、不锈钢管件。 4.1.11阀门的选择及安装:阀门选用蝶阀、铜球阀。阀门应安装在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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