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几点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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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几点设想

作者:李 涛 苏正茂

来源:《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03期

摘要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是维护检察秩序,保证司法公正、有效,使检察活动能够正常进行的重要力量,因此,加强司法警察队伍建设,使之发挥应有的职能作用,就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队伍建设

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1-193-01

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的重要警种之一,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实行警衔制以来,法警队伍在实践中得到了锤炼和提高,但从总体看,目前司法警察总量不足,年龄、文化、专业结构不合理;大多数基层检察院没有专门的管理机构,管理教育不严格,业务训练没有正常开展;警械装备落后,经费投入不足,办公办案条件有待改善;履职不规范、不文明、不到位,甚至个别人存在违规履职等现象;少数单位的领导对司法警察工作认识不到位,有警不用、“以检代警”、职责不清的问题仍然存在。因此,必须进一步下大力加强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笔者认为,具体应务必在五个方面狠下功夫。

一、加强领导,健全组织,务必在规范建警上狠下功夫

(一)选准配强领导班子

基层检察院应挑选政治素质好,业务素质强,作风过硬,具有一定组织指挥和管理能力的干警挑起法警队大梁,按规定配备政治干部,组建坚强有力的领导集体。

(二)用足用好警力

在目前法警工作任务繁重而警力又相对不足的情况下,基层检察院应当严格按照比例确定法警人数,既不能让非法警人员占用法警编制,也不能让受衔法警从事超出法警职能范围内的工作,造成警力不足、削弱战斗力的状况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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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下决心抓好编队管理

要按照高检院“四统一”原则,对所有法警应实行归口编队管理,对于那些长期在外出公差、兼职的法警,应使其归队,对虽已编队但长期担负某一具体业务的法警,应根据职责要求让他们脱离出来,由法警队统一管理使用,从根本上解决“散”的问题。

二、严把录用关,加强培训,务必在提高素质上狠下功夫

(一)严把准入关

检察机关要下决心拿一些编制招录司法警察,充实和加强这支队伍。新进法警必须符合专业化、知识化、年轻化的条件,应主要从年轻的军队转业干部和警察院校应届毕业生中择优选择,不得违反程序、不按条件任用法警,确保队伍形成梯次、充满活力。

(二)解决老龄化问题

对少数年龄偏大、身体状况差的同志已无法正常履职,可以适当安排内勤工作。要对从事司法警察的最高年龄通过规范性文件予以明确,一旦司法警察到了最高任职年龄,组织上应及时转岗、调整,并注意做好思想工作,保证队伍稳定。

(三)强化岗位培训

牢固树立“向培训要素质、向素质要警力”的观念,围绕“一熟悉、两懂、三会”的素质标准,认真抓好正规化分类培训,广泛开展岗位练兵和技能竞赛,不断提高司法警察的学习训练能力、参与办案能力、协调配合能力和务实创新能力。

三、准确定位,理顺职责,务必在保障办案上狠下功夫

(一)把握正确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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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只有清醒认识司法警察工作的性质和职责,自觉把司法警察工作纳入到检察工作的整体规划中,一并部署,一并检查,督导落实。特别是基础较为薄弱的地方,更要在人力、物力和财力上给予必要倾斜,工作中给予更多关注,司法警察工作才会有所作为。

(二)明确工作分工

要依据检察官与司法警察的各自职责,推行“检警一体化”办案模式,对属于案件决策层面的事情,或者说对案件侦查起决定、领导作用的问题,由检察官负责;对案件执行层面的事务,属于司法警察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如应由司法警察履行的提押、看管、传唤、现场保护、追逃、送达等法警属性较强的工作,要放手交司法警察去做。

(三)拓展职责范围

开展保护公诉人出庭安全和保障检察官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作,进一步发挥他们在参与侦查和预防、制止妨碍检察活动等方面的作用。同时,要纠正司法警察履行职责错位的现象,避免把职责范围外的工作交给司法警察去做,真正把这支队伍用在刀刃上。

四、建章立制,上案履职,务必在严格执法上狠下功夫

(一)健全办案安全防范机制

建立形势分析制度,定期分析办案安全形势,及时发现问题、消除隐患。建立健全防范体系,细化各个环节制度规范、工作要求以及处置突发事件的措施预案,确保不发生安全事故。

(二)健全派警用警制度

完善和细化用警执警的相关制度、操作流程、保障措施,使司法警察管理有序,做到招之即来,随叫随到,更好地为检察办案服务。

(三)健全岗位目标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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