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春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大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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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名: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日期: 2018/11/3

姓名:郑安林 学号:717107332011 班级:17秋工商管理 成绩:

备注:

? 作业独立完成,可以参照教材、教案以及其他资料,严禁抄袭; ? 作业在截止日期前提交到系统中。

1、从消费者的角度来看,消费者自身在消费者权益维护中的主要问题是什么?

答:从消费者的角度来看,消费者自身在消费者权益维护中的主要问题是: ①消费者要尽到及时检查的义务,早发现早向商家主张权利; ②尽量到信誉好的商场或超市去消费;

③购买产品时要认真阅读产品说明和商品相关标识; ④要索要相关票据等;

⑤不公平交易发生之后,要敢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⑥对损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要敢于举报。

2、简述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的关系,你是否支持家人或朋友立遗嘱? 答:法定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没有对其遗产的处理立有遗嘱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的一种继承形式.与遗嘱继承相对,又称无遗嘱继承.法定继承都是具有强制性规范,除由死者生前依法以遗嘱方式加以改变外,其他任何人都无权变更.遗嘱继承是指按照立遗嘱人生前所留下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遗嘱的内容要求,确定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及各继承人应继承遗产的份额.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按照遗嘱所述,想给谁,谁就能继承. 作为我个人而言,我是赞成家人朋友

立遗嘱的,因为立遗嘱是对自己及他人负责任的一种体现。 3、简述中国的法院体系和地域管辖制度。

答:中国的人民法院组织体系分为四级。分别为基层、中级、高级和最高人民法院,并设军事、铁路、水运等专门人民法院。地域管辖又称土地管辖或区域管辖,是指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4、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

四川省泸州市某公司职工黄永彬和蒋伦芳1963年结婚,但是妻子蒋一直没有生育,后来只得抱养了一个儿子。由此原因给家庭笼罩上了一层阴影。1994年,黄永彬认识了一个名叫张学英的女子,并且在与张认识后的第二年同居。黄的妻子蒋发现这一事实以后,进行劝告但是无效。1996年底,黄永彬和张学英租房公开同居,以“夫妻”名义生活,依靠黄的工资(退休金)及奖金生活,并曾经共同经营。 2001年2月,黄到医院检查,确认自己已经是晚期肝癌。在黄即将离开人世的这段日子里,张学英面对旁人的嘲讽,以妻子的身份守候在黄的病床边。黄永彬在 2001年4月18日立下遗嘱:“我决定,将依法所得的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和卖泸州市江阳区一套住房售价的一半(即4万元),以及手机一部遗留给我的朋友张学英一人所有。我去世后骨灰盒由张学英负责安葬。”4月20日黄的这份遗嘱在泸州市纳溪区公证处得到公证。

4月22日,黄去世,张根据遗嘱向蒋索要财产和骨灰盒,但遭到

蒋的拒绝。张遂向纳溪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判令被告蒋伦芳按遗嘱履行,同时对遗产申请诉前保全。从5月17日起,法院经过4次开庭之后(其间曾一度中止,2001年7月13日,纳溪区司法局对该公证遗嘱的“遗赠抚恤金”部分予以撤销,依然维持了住房补贴和公积金中属于黄永彬部分的公证。此后审理恢复),于10月11日纳溪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认为:尽管继承法中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而且本案中的遗赠也是真实的,但是黄永彬将遗产赠送给“第三者”的这种民事行为违反了民法通则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因此法院驳回原告张学英的诉讼请求。

张学英一审败诉后提起上诉。2001年12月28日上午,泸州市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并当庭驳回张学英的上诉。泸州市中院认为,按有关政策规定,抚恤金是死者单位对死者直系亲属的抚慰,黄死后的抚恤金不是他的个人财产,不属遗赠财产的范围;黄的住房补助金、公 积金属夫妻共同财产,而黄未经蒋同意,单独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侵犯了蒋的合法权益。故法院依法驳回张学英的上诉,维持原判。 问题:

(1)本案例中涉及到了哪几项法律?

答:婚姻法和继承法

(2)你对该事件怎么看?不超过500字。

答:我从法律的角度来讲对本案的看法是黄永斌在和蒋伦芳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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