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煤炭买卖合同

个人煤炭买卖合同

个人煤炭买卖合同范文一买方: 合同编号:签约地点:卖方: 签定时间:买卖双方就进口俄罗斯煤炭的具体事宜,通过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签约本合同。

1. 煤炭品种:2. 数量及交货期限:2.1 数 量:每船 万吨(实际装运情况允许±5%)。

2.2 到港期限:买方开出信用证经卖方银行确认后30个工作日(±5%)到达买方指定港口。

3. 质量标准:3.1 标准规格标准规格4. 装运港及到达港:4.1 装运港:4.2 到达港: 码头(其它港以买方书面通知为准)。 5. 收货人、交货地点及方式:5.1 收货人:买方。 5.2 交货地点:买方指定的港口。 买方应提供具体港口卸货情况报告。

5.3 交货方式:按中国港口靠岸船扳交货方式交接。 并按批船批清的方式结算。 6. 验收与数量。

质量的确定:6.1 计量验收由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CIQ)检测到港船舶水尺计算实载数量,商检结 果为验收数量。

6.2 以收到基发热量计价的煤炭,结算数量=验收数量。 6.3 煤炭质量验收委托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CIQ)在到达港进行煤炭的质量检验,并 作为结算价格的依据,此检验结果为最终结果。

6.4 按“GB标准在交货码头船上,堆场或输送皮带均衡样采样,现场制样。

买卖双方 有权派代表到现场观察,但不能影响和干涉受委托方采、制、化验工作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独立进行。 6.5 按“GB标准在“第6.3条所指个机构化验室化验。 化验结果为质量验收计价依据。

7 价格:人民币计价7.1 结算价格(一票含税)=按港口船板交货基本价+质量调整价。

7.2 码头船扳交货基本价:质量符合“第3.1条标准的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不低于5800 大卡/公斤,港口码头船板交货基本价暂定为人民币 元/吨(含税)。

7.3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价格调整:低位发热量(Qnet,ar)≥5800 Kcal/kg时:低位发热量(Qnet,ar)5900 Kcal/kg时,按照下式计算:按公式:基本价格+【实际低位发热值-5900】*基本价格率x2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低于5500大卡/公斤时价格可另行协商,协商不通买方有权拒 收,收到基低位发热量6000大卡以上不加价。 7.4 硫超于1.0%可拒收。

7.5 全水分(收到基)超过1.0%时,超过部分扣实际重量。 7.6 质量指标任何一项不达标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8 费用承担:8.1 到港后的商检费及海关有关税费等进口煤炭所需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

9 货权与风险转移:9.1 船舶抵达指定码头,货物越过船舷后风险转移给买方,同时货权全部转移给买方。

10.运输、风险及投保:10.1 卖方负责租船运输,船舶载重时应符合靠泊收货码头的技术要求,否则造成的损 失由买方承担。 10.2 卸港条件:剩潮水深10.5米。

10.3 煤船到交货地点前,货物风险由卖方承担,卖方负责按每船煤碳离岸基价投保,办理 煤炭的海上运输保险,并承担保险费,以及在发生事故时的理赔工作。

10.4卖方必须存煤船于装港受载前5个工作日以及在到达卸港前5/3/2/1个工作日以书商形式通知买方,以便买方安排接卸10.5卸货条款:10.5.1卸船备要通知书(NOR)船舶到达卸货范围内后无论进港与否,无论靠泊与否、无论清关与否、无论检验与否, 任何时间可以递交NOR,包括节假目。

如果没有通过国联检而提交,则提交无效,船 方必须存完全具各卸货条件后再重新提交。

10.5.2卸船时问:卸货率为每PWWD(良好天气工作日)/SSHINC:(包括星期六、日及公众假期)买方保证卸率为10000吨,因其它任何原凶引起的时间损失都应作为卸货时间,但以下损失除外。 10.5.2.1不可抗力损失的间。 10.5.2.2从锚地移往泊位时间。

10.5.3 船舶滞期后的所有损失时间应作为滞期时间连续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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