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许可及工艺包编制合同(示范文本)

技术许可及工艺包编制合同

许可方需要的现场调研提供必要条件。

9.2

本装置工程设计应以许可方提供的工艺包文件为基础完并满足许可方提供的工艺包的要求;按附件9中的规定,受让方应及时将详细设计有关文件在施工和制造之前提供给许可方,供许可方确认是否能满足附件8中规定的性能考核指标。

9.3

受让方同意本装置工程设计承包方的选择应得到许可方的认可和确认,以确保工程设计承包方有能力满足技术许可方的要求。

9.4 9.5

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参加工艺包设计审查会。

受让方应按照技术附件2和技术附件8规定的要求保证合同装置具备试车、性能考核的条件,并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对装置的考核。

9.6

保密技术和保密信息只能用于合同项下约定的装置的设计、施工、维护、运营与修理工作,未经许可方书面许可不得以任何方式整体或部分公开、泄露、复制、许可和转让。如果受让方未尽保密义务造成许可方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9.7

受让方采用合同项下约定的技术(和专有设备)扩容改造或新建装置时,需事先得到许可书面许可,并另行支付许可使用费。

第十条 保密 10.1

“保密资料”,在本合同中指有关许可技术的技术信息、技术诀窍,以及与此有关的各种形式的资料和数据,包括但不限于有关用于装置运转和/或合同产品生产的工程、设计、经验、制造、施工、运转、测试及维修的资料和数据,还包括有关许可方在合同有效期内向受让方披露的且不为公众掌握的在专有设备或改进方面的资料,但不包括下列资料: a.

在向受让方或其雇员披露之前,受让方已合法据有的且不受披露或使用限制的,而且就受让方所知,不是直接或间接地从许可方得到的资料;或者 b.

由第三方向受让方提供的,而且受让方在披露和使用这些资料方面不受任何限制;或者 c.

在本合同订立之时或此后已经为被披露的资料,而且该资料的公开并非由于受让方或其雇员的行为或者疏忽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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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所有许可方做有保密标记的有形或电子版资料均视为许可方的保密资料。

10.2

由许可方或者其关联单位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的所有保密资料,包括设计、图纸、规格、说明书以及其它任何有关许可技术的数据,其产权均属许可方所有,受让方获取这些资料只能用于合同装置的设计、施工、维护、操作与维修等工作以及合同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10.3

受让方同意,未经许可方事先书面许可,不将许可方保密资料用于除上述第10.2条规定的用途以外的其它任何用途。

10.4

未经许可方事先书面许可,受让方不得向与本项目无关的人员透露包括设备细节以及工艺细节(例如流程图、物料平衡等)在内的许可方保密资料,根据需要可向为受让方履行相关工作的设计承包商、施工承包商或者设备供货商和由受让方指定的以对受让方提供技术支持为目的的审查人员有限度披露。但是这些设计承包商、施工承包商、供货商以及审查人员必须 1) 和许可方签订保密协议;或者

2) 在其与受让方签订保密协议中或者在其与受让方签订的合同包含类似的保密条

款中,要求其承担至少与本合同规定的保密义务同样严格的保密协议的约束。

10.5

受让方在本合同项下对许可方保密资料应履行的保密义务的有效期为生效日后的十五(15)年,对于由一方向另一方透露的任何改进,该义务的有效期为该改进透露日期后的十五(15)年。

10.6

许可方应将受让方提供的现场信息予以保密,并同样受到10.1条的约束。非故意披露保密期限为十五(15)年。如本合同未成立或提前终止,不影响本合同约定的受让方应当承担的保密义务,受让方应向许可方归还载有全部保密技术和保密信息的资料、拷贝等。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 11.1

本合同引起的任何纠纷,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双方确定按下列第A种方式解决:

A)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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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向本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C)提交中国石化内部纠纷调处委员会调处(适用于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内部的项目)。

11.2 11.3 11.4

如选择上述C种方式解决纠纷,双方约定,调处结果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在调处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正在进行调处的部分外,本合同应继续履行。 上述约定不影响双方请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对侵权行为进行行政处理。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12.1

许可方或受让方或其各自的关联单位如受不可抗力影响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不视为违反本合同。

12.2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生效后发生的任何一方均无力控制的、不可预见的、或能够预见但不能避免的事件,如战争、政府禁令、严重的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大规模流行性疾病和其它双方公认为不可抗力的事件而无法执行此合同,那么本合同的执行期应被延长相当于不可抗力的影响期。任何一方都无权向另一方索赔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任何损失。

12.3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尽快地书面通知另一方。此通知应包括对不可抗力的详细解释,包括它预计的时间长度和建议的解决方法。

12.4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快地将不可抗力结束或排除的情况书面通知另一方。在不可抗力结束或排除后,双方应根据本合同的要求各自继续执行本合同。

12.5

在发生不可抗力期间,各方应采取合理的商业措施最大程度地减小不可抗力对另一方造成的影响。如果某一不可抗力事件是可以预见的,一方将做出合理的努力把该等事件通知另一方。

12.6

如果不可抗力持续的时间超过一百二十(120)天,那么双方应尽快通过友好协商来讨论本合同的进一步执行。如果双方对于怎样继续进行不能达成一致,则按本合同第十一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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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转让 13.1 13.2

未经另一方的书面同意,任何一方都不得转让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 如一方发生合并或分立,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实体以书面形式确认承担本协议的所有权利义务,则本合同项下所有权利义务均由该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实体继承。合并或分立的一方/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实体应将这种情况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

13.3

许可方可将部分工作交由关联单位完成。

第十四条 通知 14.1

各方的地址为:

受让方: 公司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签名) 许可方: 中国XXXXXXXXXXX公司

邮政编码;

联系人:

各方均有权变更其地址,或增派委任代表(对方的有关通知应及时抄送此代表)。变更方应将变更以书面形式交至或以挂号信寄至对方的有效地址。

14.2

据本合同发给各方的所有通知,应以面交、快递、电子邮件、传真或已付邮资的挂号函件的形式递送。以电子邮件或传真传送的通知应按本条款随后发函确认。在收到接受方授权代表按有效地址寄至发送方的回函时,通知则被视为已经送达。接收方收到通知后,应尽快确认。

第十五条 终止 15.1

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五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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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任何一方在下列情况下均有权终止本合同:

a. 如果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且违约方在收到守约方书面通知后一百二十(120)天内未对违约进行纠正;

b. 如果另一方破产,或为改组、清算和解体的对象,或停业,或无力偿还到期债务;

15.3 如启动15.2款所述的终止,终止方应提前三十(30)天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并陈述其终止理由。当三十(30)天期限届满后,本合同即终止。

15.4 本合同提前终止后,双方应继续履行其应尽义务,包括在终止日前发生的本合同3.2款项下发生的实际工作量的费用,终止日前以完成的技术资料的交付以及保密资料的保密和使用限制。

15.5 如果受让方有意在合同有效期过后继续从许可方获取有关合同装置运行和维护的技术服务和支持,双方可另行谈判,签订相关协议。

第十六条 合同生效及其它 16.1

本合同包含了双方达成的全部共识,将取代双方此前就本合同主题签订的所有合同或协议。任何一方均不受其代理、雇员所缔结的合约、契约以及保证的约束,除非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16.2

如一方违约,而另一方未予追究,并不意味着其放弃对违约方后续违约追究的权利,也不意味着放弃执行违约条款。

16.3

本合同某一条款无效、不可执行或与法律冲突,不应损害、中止或影响本合同其它条款的执行。

16.4

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如合同附件与本合同条款有任何冲突,以本合同为准。

16.5 16.6 16.7 16.8

对本合同的任何变更需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将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如果受让方发生变化,双方应协商另行签署合同。

本合同一式八份,双方各执四份,于双方各自的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由双方授权代表于首页记载日期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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