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村务监督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 施方案

镇村务监督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 施方案

按照上级的统一部署,我镇村务监督委员会将全面开展换届选举工作。为切实做好本次村务监督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根据《浙江省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程(试行)》,现就村务监督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严格依法办事和充分发扬民主的原则,从严抓好村务监督委员会换届,努力选出一支守信念、讲奉献、有本领、重品行的村级民主监督队伍,全面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和基层民主建设。

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要在党组织的领导下,与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换届工作统筹考虑、同期举行。要通过换届选举,进一步增强村务监督委员会的代表性,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发展基层民主;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进一步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二、选举程序和操作办法

(一)明确组织机构。村务监督委员会一般由3至5人组成(具体职数见附件1),其中设主任1名,一般由负责纪检工作的村党支

部副书记或支部成员担任。根据实际需要,村务监督委员会下设村务公开、“三资”管理、工程项目等若干监督小组。

(二)把握任职条件。村务监督委员会候选人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依法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本村村民;思想政治素质好,坚持原则、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在群众中有较高威望;热心本村公共事业,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掌握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能正常履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确定为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候选人:1.被判处刑罚或者刑满释放(或缓刑期满)未满5年的;2.涉黑涉恶受处理未满5年以及加入邪教组织的;3.受到党纪处分尚未超过所受纪律处分有关任职限制期限以及涉嫌严重违法违纪正在接受纪检、监察、公安、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处理的;4.有拉票贿选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被查处未满5年的;5.丧失行为能力的。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一律不得确定为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候选人;出现不符合候选人资格条件人员当选的,一律当选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宜确定为村务监督委员会候选人:1.有严重违法用地、违章建房行为尚未整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多生育行为未处理或处理未满5年,以及近5年内有严重损害生态环境的;2.近5年内有煽动群众闹事、扰乱公共秩序的;3.有恶意失信行为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至今未撤销的;4.有长期外出不履职、干部考核不称职等辞职承诺情形的;5.近3年内先锋指数考评中曾被评为不合格党员的;6.道德品行低劣、在群众中影响较坏的;7.违反村级财务管理制度,占用村集体资金、资产未及时归还的;8.近3年内

有嫖娼、吸毒、妨碍公务、非法上访等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查处,受到行政拘留处罚或构成犯罪不予起诉、免于刑事处罚的;9.不支持、不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的;10.在村干部任期“届末体检”中被认定为“不健康”的。

各村要按照强化监督职能、提升履职能力的原则,把具备一定财会、工程管理等专业知识的人员选进村务监督委员会队伍,并在坚持素质能力优先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队伍结构。

(三)制定选举办法。村务监督委员会由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村务监督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选举办法要规范村务监督委员会候选人产生方式,村党支部应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初步候选人,镇党委对初步候选人任职条件进行审查,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遇特殊情况,对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条件无法确定的,由镇党委提交市级有关单位联审决定。候选人要签订纪律承诺书。村务监督委员会正式候选人名单须于投票选举日的3日以前张榜公布。正式候选人中应确保一人为村党支部成员。除列为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村党支部成员本人外,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村文书、村出纳、村报账员,均不得列为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引导、鼓励和支持村党支部副书记和支部成员通过法定程序选为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

各村的具体选举办法,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在镇选举工作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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