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易 交叉污染的食品应专库储存,不应混放。
6.7 上架食品应分类贮存。
6.8 贮存的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 系方 式等内容。
生产日期、 保质期、 生产者名称及联
6.9 贮存有温度要求食品的场所应有降温或调节温度的设施。
贮存冷却物和冻结物的冷藏间
的温 度和相对湿度应符合
GB 50072 的规定
6.10 应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定期检查库存食品的质 量和 数量,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7、销售
7.1 应建立食品安全销售管理制度。明确销售人员在食品销售过程中的质量安全责任。
7.2 应有与经营食品品种、 规模相适应的销售场所。 营业场所应布局合理, 与生活等区域分 开。
7.3 应有与经营食品品种、 数量相适应的销售设施设备。 食品销售有温度要求的应配备销售冷冻 食品必备的冷藏库(柜) 、冷冻(库)柜等设施设备。
7.4 销售场所应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和消毒的设施设备。照明设备安 装在食品的正上方应使用防爆型照明设备。
7.5 与食品表面接触的设备与用具,应无毒、无害或无异味、耐腐蚀、不易发霉、表面平滑且可 承受重复清洗和消毒的材质制造。
7.6 销售场所应进行定期卫生检查和清洁,冷藏、冷冻库(柜)应当定期维护保养、清洗、清除 异味,温度指示装置应当定期校验。
7.7 销售冷藏、 冷冻食品应按食品标签明示的温度进行控制, 超出温度、 湿度规定应及时采取措 施。
7.8 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
7.9 销售的食品应分类上架摆放或垫离,不应落地码放。
7.10 上架销售的食品必须严格控制在保质期内,做到先进先出,并为消费者预留合理的存放和 使用期。
7.11 销售预包装食品不应延长原有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限,不应拆封后重新包装或散装销 售。
7.12 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应以破坏性方式处理销毁,并记录。
7.13 应建立食品销售台账,记录销售食品的基本情况。
废弃物处置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废弃物的控制,减少废弃物的产生和对环境造成的污染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范围内产生的废弃物的管理控制。
第三条 本单位内部企管部负责废弃物存放和处理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的生产、
办公和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的分类、收集等工作。
第四条 废弃物分类
1、不可回收利用的一般废弃物:指在生产、生活中产生的不可回收的固体
废弃物。
2、可回收利用的一般废弃物:指在生产、办公活动中产生的可回收的废弃
物。
3、废弃物的收集和存放
4、各部门应按照废弃物分类,设置临时放置点、废物箱,并分别设置明显
标识。
5、废弃物产生后,应按不同类别和相应要求及时放置到存放场所。危险废
弃物的收集及存放、
b) 废弃灯管、废电池等应放入有害废弃物存放箱、 专用存放设施内或交给企管部统一管理。
6、一般废弃物存放
a) 生产中产生的布料、线头直接回收至存放处。 b) 已经报废不能使用的设备放入报废设备区。
c) 不可回收的废弃物放入不可回收垃圾区域——垃圾池。 7、废弃物的处理
a) 废弃油由企管部统一处理。
b) 更换下来的含油物品等易燃物, 废旧灯管、 废电池等其它有害废物, 由企管部联系有处理能力的合法机构进行处理。
8、一般废弃物的处理
一般废弃物的处理应优先考虑资源的再利用, 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可回收的废弃物企管部转卖给物资回收部门; 不可回收的废弃物与生活垃圾等, 由有资质
的垃圾清运单位清理。
9、废弃物的处理记录
企管部对废弃物的处理情况应记录在《废弃物清单》中。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投诉处理制度
一、食品经营者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定期检查经营单位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二、食品经营者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处置, 对病人进行救治,防止事故扩大。
三、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造成或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
在 2 小时内向辖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等,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
四、食品经营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 应当积极配合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不得拒绝、阻挠、干涉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1、在经营场所设立相应机构或专门人员负责处理消费者对食品的投诉,并
要
向消费者提供有关食品销售凭证 ( 发票、信誉卡 ) ,作出特殊承诺的提供书面凭证。
2、确定受理后,对消费者的具体投诉内容和要求进行登记,包括投诉人姓名、住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购买食品的日期、品名、牌号、规格、数量、计量、价格、受损害情况、消费者的要求等相关内容。并由投诉人签字盖章,将
投诉人提供的凭证和有关材料复印存档。
3、受理消费者食品投诉后,指定具体的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处理,不得故意 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调查人员首先应将消费者投诉情况调查清楚, 结合投诉人意见分清责任。应当给消费者退货、换货、赔偿的及时给消费者解决;经营者没有责
任的,耐心向消费者解释清楚。
4、对于投诉事件,工作人员能自行处理的,要及时处理并予以答复,不能处理的,要及时向负责人请示,待负责人做出决定后再作处理。
5、消费者直接投诉到消费者协会的,负责人应积极配合消协妥善处理,
不留后患。
五、食品经营者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 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不合格食品召回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防止本公司发生的万一存在因微生物、 异物等异常原因造
成的不合格食品的扩散,尽早回收,以减轻或杜绝对社会、公众的威胁,维护企业的形象,减少公司损失,特制订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成品的回收控制。
三、职责:
1、总经理为本程序的最高决策者,负责提供资源支持
( 包括人员、资金、器
材等 ) ,负责配合执法部门一起进行不合格产品的召回工作;
2、销售部负责提供销售信息,确定问题产品的回收方案处于公司的控制之
下。
3、质检部负责发现问题,分析该问题的影响力,提供解决问题的建议。4、生产车间负责在最短时间内,对问题产品进行逆向追溯。四、产品召回步骤:
1、厂区内部发现的问题,处理步骤按照出厂不合格品处理程序进行隔离或
报废等处理。
2、销售部门或消费者发现的问题, 由销售部门负责了解并记录
问题发现的
地点、时间和批号等,及时向公司汇报,并保持与用户的持续联系。
五、投诉评估:
投诉汇总报告由发现问题的归口部门如实整理成
书面材料并交质检部会签, 如果发现产品有可能危害人体健康, 则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1、技术人员调查研究以确定存在危害因素,必要时请外界的卫生部门来协
助;
2 、立即通报公司;
3、销售部负责追溯及产品的所有标签。
4、质检部、生产车间联合收集并研究有关质疑产品,生产前后所生产的产
品与质量记录。
六、回收程序
1、问题发现→报告召回工作组→集体调研→决定回收→产品标识→生产记
录→顾客→回收→评估→处理。
2、追回产品,直接废弃。
3、回收结束后,填写《产品回收报告》 ,三日内归档。
临近保质期食品的销售管理制度
一、在经营场所内设置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或专柜, 并在醒目位置标明“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
专区”或“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柜”字样,明示牌应当完整、清晰。临近
保质期食品专区 (专柜)的设置应当符合食品标签标注的储存条件,
并区分散装
食品与预包装食品。
临近保质期食品不得隐藏该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二、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向公众公示食品临近保质期标准,接受公众监督。同时,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提醒消费者注意查看食品生产日期、 保质期和有效日期。并向消费者明示: “请您理性购买并注意在保质期内食用”, 接受公众监
督,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根据食品保质期的不同,参考行业惯例,食品临近保质期界定时效和范围为: 1、保质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下同) ,临近保质期为 45 天;2、保质期在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 临近保质期为 30 天;3、保质期在
90 天以上不足半年的, 临近保质期为 20 天;4、保质期在 30 天以上不
足 90 天的,临近保质期为 10 天; 5、保质期在 10 天以上不足 30 天的,临近保质期为 2 天; 6、保质期在 10 天以下的,临近保质期为 1 天。
三、设立临近保质期食品专 ( 兼) 职人员岗位,并加强对员工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的培训, 建立营业场所临近保质期食品定时、 定人、包片的日常清查制度,定期检查库存和待销售食品, 发现食品临近保质期时, 应及时转至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或专柜,实行负责人负责制。如与供货商有临近保质期食品退货约定,应及时办理退货手续。退货记录内容包括退货商品名称、规格、数量、退货时间等,并由双方签字盖章(含电子签章) 。退货记录应建档备查。
四、每天对临近保质期食品进行检查,对尚未售出的到期食品,立即下架,停止销售,及时销毁,建立销毁记录台账, 销毁记录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销毁超过保质期食品, 应确保该过期食品外包装一并销毁。 销毁记录台账应如实记录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 ( 或生产日期 ) 、销毁时间和地点、销毁方式方法、承毁人、监销人等内容,或者保留可供追查的影像资料等。
五、向消费者提供购货凭证, 如有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必须履行更换、 退货等义务。妥善处理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 ( 柜) 出现的消费纠纷, 严防因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 ( 柜) 管理不善而出现大量的消费者申 ( 投) 诉或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