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我省义务教育
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义务与基础教育 【发文字号】陕价行发[2008]123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8.08.28 【实施日期】2008.08.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我省义务教育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陕价行发〔2008〕123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科教局: 根据省政府《关于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通知 》(陕政发〔2008〕40号)精神,我省在全面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基础上,从2008年秋季学期起,全部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现就认真落实我省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相关政策,加强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收费管理工作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8年秋季学期起,在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校全部免除学生学杂费(含信息技术教育费、取暖费,下同)。在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 1 / 2
就读的学生,按照公办学校免除学杂费标准,享受补助。对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接收条
件、手续齐全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免除学生学杂费,不收借读费。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继续免费提供教科书,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学生补助生活费。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所需资金及免费提供教科书与生活补助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予以安排落实。 二、城市义务教育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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