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路政档案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路政档案管理,规范路政档案整理归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广东省档案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广东省公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路政档案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在路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各种文字、图纸、表册、声像、电子文件等材料,是路政管理活动的真实记录,是路产管理、路政执法的重要依据。
路政档案既是公路管理机构档案综合管理的主要内容,也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路政管理部门应建立路政档案室,并指定相对固定的专人负责路政档案管理。路政档案管理人员应熟悉路政业务并定期接受档案专业知识培训。
第四条 各级路政档案工作接受上级路政管理部门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查、监督、指导。
二、路政档案的范围与分类
第五条 各级路政管理部门在开展路政案件处理、路政巡查、路政统计、路产管理等工作中形成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材料均属路政档案的范围。
第六条 路政档案属类设置,原则上以路政工作的内容为依据,适当
兼顾档案的内容和载体形态。
第七条 路政档案作为一种专门档案,其大类代字为L,大类之下设5个属类,分别为:L1:路政案件(包括路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L2:路政巡查,L3:路政统计,L4:路产管理,L3:特殊载体。 路政案件、路产管理和特殊载体下再设二级属类,分别是:Ll.1:路政许可,Ll.2:路政处罚和强制,Ll.3:公路赔(补)偿;L4.1:公路路产登记,L4.2公路土地登记;L5.1:光盘,L5.2:录像带,L5.3:录音带。
三、路政档案的形成与归档
第八条 路政档案的归档材料必须用A4规格纸张,使用电脑打印或者用碳素(蓝黑墨水)笔书写、签发。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晰、规范。禁止使用铅笔、圆珠笔、复写纸等不耐久材料。第九条路政管理工作的承办人员应当从承办事项开始收集有关的文件材料。事项办结后要及时整理并检查积累的文件材料是否齐全、完整,遗漏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补正;确实无法补正的,必须说明情况,并由承办人签名,审核人确认。任何人不得涂改、伪造、损毁路政文件材料。 第十条 路政档案的归档范围:路政案件见附件一至附件三档案卷内目录所列内容;路政巡查为《路政巡查记录本》;路政
统计见附件四档案卷内目录所列内容;路产管理见附件五档案卷内目录所列内容;特殊载体为路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电子数据、录像、录音材料。
第十一条 路政档案的归档按照“谁办理、谁立卷、谁归档”的原则
进行。路政档案材料由承办人员负责收集,由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整理、归档。
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共办的案件,由上级指定管辖的部门负责立卷归档;未指定管辖的,由案件主办部门负责立卷归档。
四、路政档案的整理
第十二条 归档的文件材料应当按属类设置分别进行系统整理,具体方法和要求如下:
一、分类组卷。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路政案件档案分为正卷和副卷;其他归档材料原则上每宗业务所形成的材料立一卷,如果文件材料产生数量较多时可组成若干卷。
(一)路政案件档案的正卷、副卷分别为:
正卷:可对外公开的文件材料。正卷的具体内容见附件一之一、附件二之一、附件三之一。在路政案件处理过程中同案形成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延续路政许可、监督检查等后续材料,归入原案卷,接原案卷的最后一页续编页码,并在《卷内备考表》中说明。
副卷:不对外公开的内部文件材料。副卷的具体内容见附件一之二、附件二之二、附件三之二。
(二)在路政巡查、路产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成本(册)的材料一本(册)为一卷。
(三)路政统计,以年度为单位,按统计表名称分别立卷。(四)特殊载体:光盘、录像、录音等视听载体材料,以年度为单位进行整理,按二级属类分别排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