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科研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

《临床科技创新项目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并加强临床科技创新项目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三部门〈关于改进和加强本市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8]4号)、《上海市科研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沪财教[2015]95号)及国家和本市有关财务制度,结合市级医院科研项目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床科技创新项目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是指市级财政在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以下简称“申康中心”)部门预算中安排的支持临床科研项目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市级医院开展新兴前沿技术联合攻关项目;适宜技术联合开发推广应用项目;联合社区开展慢病综合防治项目;中医药验方临床评价项目;中医特色专科(专病)建设项目;临床科研资源共享平台建设项目;中心实验室建设项目;临床优化管理项目等各类科研活动。 第三条 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

(一)科学安排,合理配置。严格按照科研活动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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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开公平,择优资助。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通过评估评审等方法,科学确定资助对象。

(三)单独核算,专款专用。被资助对象获得的专项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四)明确责权,追踪问效。明晰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建立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二章 支持方式及开支范围

第四条 项目下设课题的,项目经费由课题经费组成。项目(课题)经费是指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科研活动相关的各项费用,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两部分。

(一)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费用等。

其中劳务费可以支付项目(课题)组成员、因科研项目(课题)需要引进的人才以及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性费用。劳务费支出总额控制在专项经费支出总额的50%以内,支出标准应控制在8000元/人月以内。临床研究受试者费用(包括交通补助、营养费等)相关支出可以在其他费用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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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等支出标准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二)间接费用是指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课题)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项目(课题)研究发生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摊销费,水、电、气、暖消耗费,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其中绩效支出,应当由承担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拟定绩效考核办法,在对科研工作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结合科研人员实绩统筹安排。间接费用不超过专项经费10%,其中绩效支出不超过专项经费5%。间接费用应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第三章 项目(课题)经费管理

第五条 项目(课题)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应做到收支平衡。收入预算包括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自筹经费应为货币资金,包括单位自有货币资金有自筹经费来源的,应当提供经费来源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支出预算应当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编列。同一支出内容一般不得同时列支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支出预算应当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

第六条 项目下设课题的,每个课题承担单位均需按预算编制的要求单独编制各自的课题预算,项目承担单位将所有课题预算审核汇总后形成项目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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