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摘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解释》 (摘评)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评注:解决了大量没有书面合、只有送货单的追偿货款的买卖合同纠纷的的管辖问题,再也不用跑到被告所在的外省去起诉了。

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评注:以后帮公司起草与消费者作为对方的合同时得注意了:把约定仲裁和管辖法院的条款用粗体字醒目标明,最后就放在让对方签名的地方,否则约条款可能被认定无效。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确定管辖。

评注:以前起草这类协议时,一直郁闷这是究竟是身份或还是财产关系?能否约定管辖,现在于法有据了。

第四十三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五)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

评注:回避的规定以前一起都是空话,现在终于有一条在某种情况下可以拿得出证据证明申请法官回避的情形了,有进步,得点赞。

第五十九条 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评注:以前把个体工商户(如某某厂)列为被告,到了某法院立案,要求被改成业主个人,把业主个人列为被告,到了另一法院,又要求把被告改回某某厂,各地法院做法不一,那个折腾的劲,想起就泪奔!。

第六十四条 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评注:哼!这下立案时告股东就理直气壮了。

第八十五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评注:唉,本期望来个律师强制代理,扩大解释“近亲属”的概念,这不是在抢律师的饭碗吗?倒退,倒退!

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评注:如果你不看这个,还想当然地按旧规定认为一审举证期限不少于30天,二审没有举证期限,你可吃亏了,如果因此输了官司,如何向当事人交待?

第一百零一条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

第一百零二条 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评注:那种受搞证据突袭的律师也好,讼棍也好,及时收手吧。律师咨询微信公众号:lawyer-momo

第一百零六条 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评注:由于没有列明“侵犯他人隐私”这一项,对于未经对方同意的录音、拍照和录像能否作为证据使用,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是否还继续执行,小刀我确定心里没底呢。

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

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

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评注:我敢肯定这条肯定成为法官随意使用的如意法宝,这下好了,动不动就会叫当事人去签《保证书》和做笔录了,不过,有同事认为,这也有积极作用,那就是在诉讼领域也全面贯彻“诚实信用”原则,是什么就得承认什么,那种否认一切事实的律师没有了市场。

第一百一十九条 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证人签署保证书适用本解释关于当事人签署保证书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条 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第一百八十九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一)冒充他人提起诉讼或者参加诉讼的;

(二)证人签署保证书后作虚假证言,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评注:以前证人说谎真的太严重了,结果搞到法院对证人证言基本不敢采信,证人是得如实保证,写保证书,最好学下别的国家,来加上对着法庭宣誓。微信公众号:lawyer-momo

第一百一十五条 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

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

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人民法院调查核实,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评注:我觉得“可以”应改为“应当”或至少在对方有异议时,单位“必须”出庭作证,这么多年来,给那些公司开具的虚假证明害得不浅。法理上,这些毫无公信力的公司开具的证明本质上属于证人证言,公司并无感知能力,必须派人出庭作证由双方相互质询才能认定其证明内容虚假,然而,多少法院就按这些公司的假证明判错了案!

第一百一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符合本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未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不得出庭作证,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用和补贴标准计算;误工损失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通知申请人预缴证人出庭作证费用。

评注:不一样了吧,以前是举证期限前十日哦,还有以前,我们书面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法官也不表示同意或不同意,我们直接就把证人带到法庭外等候,现在不行了,得先经过法院通知,不要想当然就把证人带去法庭,还有,现在证人出庭作证落实要发钱了,申请的一方必然先预交。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评注:嗯,得注意申请的时间,不过决定权还是在承办法官手上,经常被法官以我认为与案件无关联给驳回,但如果不这样规定,想拖延的一方又会提出很多的鉴定申请,算是两者权衡,取其轻吧,也实属无奈。

第一百二十七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五条以及本解释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四百零一条、第四百二十二条、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的六个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一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评注:都是些什么期限?真让人看着头痛,一次性告诉你都分别是什么期限吧: 第三人撤销之诉、申请再审、利害关系人对确认调解协议和准许实现担保物权的裁定提异议、当事人对调解书申请再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申请再审的“6个月”以及 公示催告程序利害关系人因故未申报权利而另行起诉的“1年”。律师微信公众号:lawyer-momo

第一百三十三条 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臵送达。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

第一百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调解案件时,当事人不能出庭的,经其特别授权,可由其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可由委托代理人签名。

离婚案件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应当出具书面意见。

第一百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但不应久调不决。 第一百四十九条 调解书需经当事人签收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的,应当以最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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