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电网水电机组调速器控制模式
调度管理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四川电网在西南-华中电网异步联网方式下的安全稳定运行,规范机组调速系统控制模式的调度管理,制定本规程。发电机组调速系统其他调度管理要求按现有规定执行。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四川电力调度控制中心(以下简称省调)调度管辖内,因西南-华中电网异步联网,按调控机构要求应完成调速系统控制模式及参数优化的所有水电机组。
第二章 工作要求
第三条 试验单位完成相关优化试验工作后,水电厂应将审核确认后的机组调速系统控制参数报送省调,并按省调下达的定值对机组调速系统控制参数完成现场整定,再按省调当值调度员调度命令投入相应的控制模式。在省调下达机组调速系统优化后的定值前,机组应按优化试验前的原定值并网运行。
第四条 各水电厂运行人员不得擅自改变机组调速系统控制参数定值及其控制模式,并应加强对机组调速系统控制模式运行状态的实时监控。若发现机组调速系统控制模式发生自动切换,
水电厂运行人员应立即汇报省调当值调度员。
第五条 各相关水电厂应按本规定修编现场运行规程,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本规程,并做好现场运行人员的培训工作,确保能按调度命令正确、及时地完成机组调速系统控制模式投入操作以及电厂负责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机组调速系统的控制模式分别为“大网模式”、“小网模式”和“孤网模式”,相关调度命令如下:
(1)将XX机组调速系统投入大网模式 (2)将XX机组调速系统投入小网模式 (3)将XX机组调速系统投入孤网模式
第七条 因电网运行方式安排或计划检修需要,省调当值调度员应按定值单或切换调整单向水电厂运行人员下达切换机组调速系统控制模式的调度命令。
第八条 水电厂机组开停操作的相关要求:
(1)水电厂机组停机(包括机组检修),下一次开机并网后的调速系统控制模式应与上一次停机前相同。
(2)水电厂负责机组开停机及其开停机过程中的调速系统控制模式管理。
第九条 运行机组出现调速系统控制模式异常时,水电厂应按现场规程处理,并及时汇报省调当值调度员。必要时,省调当值调度员可采取解列运行异常机组等措施。
第十条 电力试验单位应配合调控机构、相关水电厂开展机
组调速系统的故障调查分析工作,并向相关水电厂提供技术指导。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规程由四川电力调度控制中心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程正式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