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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数量是有限的。因此,为了筹集更多的基金,业务开发和扩张,更重要的是,或者依赖于企业之外的许多小投资者。为了公司能有足够的运作资金,让自己的企业更好的发展,必须有效的保护中小投资者,并且拉更多的投资者进入资本市场。
我国资本市场的人数分布不均,不同于国外的资本市场[14],是比较特殊的,中小投资者占绝大多数,而他们对证券的知识掌握,现金流,信息获取能力以及对自我保护意识都想当薄弱,所以保护他们的利益,避免投资者对整个市场失去信心,才是让我国资本市场稳定发展的关键,对他们的重视是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的基础。一个国家的证券市场经济筹集资金,投资,优化资源配置和资本定价功能的功能,而我们现有的大量流通的国有股和法人股是有限的,所以股票市场这些功能集中在公共股票中。要想有效的发挥资本市场的功能,且促进市场的发展,最重要的是中小投资者的选择,他们的选择对股票市场有重大的影响,对他们提供有效的保护,也是对我国证券市场的保护,也是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
(三)我国中小投资者保护不到位的原因分析 1、制度性因素[15]
法律保护机制不健全。自80年代初以来,证券市场的发展,证券市场和规范管理主要依靠当地的法律、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直到90年代颁布《证券法》,但它没有像所希望的那样,没有在对股票市场整合,惩罚腐败行为中展示作用。主要是因为《证券法》本身并不完美。没有互补的法律、法规,很难独立发挥作用。因此,中国应该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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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和完善法律法规,依法追责民事赔偿问题,依照法律法规规范受法律惩罚。
现行的法律不够具体,全面,而且在实际工作中缺乏可操作性[16]。《公司法》在中小股东的权利保护、上市公司的退市等许多与证券市场密切相关的方面缺乏规定;《国债法》、《期货法》、《投资银行法》、《投资顾问法》、《证券市场投资者权益保护法》等基本的证券市场法律尚未出台。证券市场具有极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过于简单的条款在具体实践中所产生的效果是极其微小,这样市场上许多中小投资者利益受损的案件就处在无法可依的状态。《证券法》就像整个证券市场的心脏一样,它是根本法,但是在法律追究上,它主要是考虑刑事和行政责任,过分强调违法者对国家的责任,往往忽略了受害人的利益,忽略了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披露材料缺陷也反映在证券投资失败,证券投资基金不会恢复到虚构的在建工程,不占银行贷款,未开票贷款利息的虚构的在建工程,未披露重大信息按照保修条款。
《证券法》的惩罚力度太过于轻,大大的降低了违法者的违法成本以及他们对于这部法律的重视程度。量很低的罚款,处罚规定巨大的自由裁量权和没收收入和与执法,不仅造成违法成本很低,还对监管和执法官员的热情严重受到影响,执法效率也就下降,对侵害投资者的人很难采取行动对抗并形成一个有效的威慑。 2、结构性因素
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并不完善,股权结构直接决定了企业的分布控制。发达国家经验表明:股权分裂或过度集中并不是一个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这是不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上市公司的所有权集中是一个突出特征,这样的话一个结果是一个高度集中的所有权的大股东控制了董事会,但是少数股东却不能有效参与管理决策。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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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是董事会制度不完善。由于股权的过度集中,董事会由大股东操纵,少数股东高度分散,无法形成一个独立的董事会以确保完整的决策机制。虽然建立了独立董事制度,但由于低比例的独立董事,以及缺乏人才,其监督经理人保护中小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不足。 3、技术性因素
(1)发行环节把关难。证券监管部门和发行审核委员会要对发起申请的股票进行审核,检查内容是否符合相关条件,检查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和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和相关人员为股票发行出具相关的资料和评论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批准合格的企业发行上市现实条件下,面对众多企业要求上市的需求,有关部门和人员由于知识水平、专业能力、政策水平、工作压力等原因以及低收入和巨大的诱惑,所有的公司都没有问题真的很难。\有问题的企业发行股票的受损的对象就是投资者。
(2)交易环节监管难。证券监管部门最重要的的使命一共有两个,一个是监管,服务于实体经济,在市场上充当一个监督者的身份,第二个则是为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所以一线监管不但要履行前者监管职责,同时也要为证券公司、上市公司、基金公司等提供支持服务。但是在监督和执法方面执法人员也有很大的困难,由于人员不足,执法力量薄弱,违法违规频发、监管资源有限、监管能力不足等多方面的因素,从而制约了市场的持续监管效率,这也就削弱了对中小投资者保护的力度。
(3)市场约束管制不足。中介服务是小投资者最直接和重要的课题。很长一段时间,监管机构将专注于规范机构服务支持机构的发展。机构服务对于中小投资者的需求少之又少,更别谈用其他什么标准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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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和服务来引导中小投资者了。缺乏监管约束是造成少数投资者服务低下的一个重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