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斯夫安全培训(直接作业环节部分)
提 纲
用火作业安全管理 第一章 概念 一、用火作业 二、用火作业范围
三、用火作业的危害识别 四、用火作业等级划分
第二章 用火作业的安全措施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 第一章 概念 一、受限空间
二、受限空间的危害识别
第二章 进入受限空间的作业管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第一章 概念 一、危险化学品
二、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
第二章 危险化学品装卸运输安全管理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仓库安全管理 施工作业安全管理 第一章 概念 一、高处作业 二、破土作业 三、起重作业
四、施工作业的风险识别 五、施工安全“三宝”
第二章 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检查部位和要点 第三章 施工现场的一般管理
用火作业安全管理
第一章 概念
一、用火作业
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进行的施工过程。 二、用火作业的范围
1、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2、使用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3、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风镐、镐头锤击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4、生产装置和罐区连接临时电源、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5、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三、用火作业的危害识别
用火作业前,生产车间、施工单位应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生产车间、施工单位应对用火许可证的安全措施、补充措施逐条确认。 四、用火作业等级划分 特级用火作业:
1、带有可燃或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管线及码头泊位油轮停泊期间从油轮边缘起向外延伸35米以内区域;
2、节假日期间应进行的检修作业(二、三级用火区域除外);
3、每天16:30时到次日8:00期间,生产运行关键装置要害部位的检修作业(二、三级用火区域除外);
4、在运行的液化气球罐区防火堤内检维修; 5、未拆除易燃填料的凉水塔内施工;
6、炼油事业部储运部第一作业区、第二作业区、小梁山球罐区(包括灌装站)、海滨油库的用火作业。 一级用火作业:
1、正在运行的工艺生产装置区(以装置四周道路的上街沿为界); 2、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及有毒介质的泵房和机房;
3、各类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充装站及可燃液体罐区防火堤内、液化烃罐区封闭管理区内;
4、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及有毒介质的装卸作业区、洗槽站; 5、码头泊位油轮停泊期间,从油轮边缘起向外延伸35米以外的区域; 6、码头泊位无油轮停靠时主靠作业平台区域;
7、工业污水处理场、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场、凉水塔和工业含水系统的隔油池、油沟、管道(包括距上述地点15米以内的区域);
8、切出运行,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不包括重油)的系统工艺设备管线和油轮、驳船;
9、化学危险品仓库和空分的纯氧系统等用火作业;
10、工艺系统管网(生产区域内的所有管线、生产区域外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管线); 11、热电事业部的油系统、燃气系统和制粉系统(绞龙、煤粉仓)用火作业。 二级用火作业:
1、停工检修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的工艺生产装置;
2、工艺系统管网投影两侧5米内(生产区域外的非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管线、未运行过的物料管线);
3、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并与系统采取有效隔离、不再释放有毒有害、可燃气体的大修油罐的罐内大修和喷砂防腐作业;
4、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装置或系统拆除的,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且已运到安全地点的设备和管线;
5、码头泊位油轮停泊期间,从油轮边缘起向外延伸70米以外的区域;
6、码头泊位无油轮停靠时,从主靠平台边缘起向外延伸至30米以内的区域;
7、生产装置、罐区的非防爆场所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地区(包括操作室、变配电室、办公室等);
8、固体产品站台、仓库、车库、木材加工场等禁火区;
9、事业部生产区主干道、两侧绿化施工等用火作业(除装置内通道及工业下水管道窨井15米内)。
三级用火作业:
1、以事业部生产区主干道两侧路基为界的非明火作业;
2、事业部禁火区内,除特级、一级、二级用火范围以外的其他各类临时用火。 固定用火区:
事业部内没有火灾危险性区域内划出的固定用火区域。在二级以上用火区域内,不应设固定用火区。
第二章 用火作业的安全措施
一、取样分析的要求
1、凡需要用火的塔、罐、容器等设备和管线,应进行内部和环境气体化验分析,应有分析数据,并填入用火许可证中,分析单附在用火许可证的存根上,以备存查和落实防火措施。当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大于4%时,指标为小于0.5%为合格;爆炸下限小于4%时,指标为小于0.2%为合格。
2、停工大修装置在彻底撤料、吹扫、置换、分析合格,并与系统采取有效隔离措施后,首次设备、容器、管道用火,应采样分析合格。
3、设备、容器与工艺系统已有效隔离,内部无夹套、填料、衬里、密封圈等,不会再释放有毒有害和可燃气体的,首次取样分析合格后,分析数据长期有效;当设备、容器内存有夹套、填料、衬里、密封圈等,有可能释放有毒有害和可燃气体的,采样分析合格后超过一小时用火的,须重新检测分析合格后方可用火。
4、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用火,虽经吹扫隔离,但无法测爆的,应在设备、容器及管道上人工切口进行测爆,检测分析合格后方可用火。 二、用火作业前的安全要求
1、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好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打开人孔时,应自上而下依次打开,并经分析合格,方可用火。若间隔时间超过一小时继续用火,应再次进行用火分析,或在管线、容器中充满水后,方可用火。
2、用火作业前,申请用火单位、施工单位须进行风险识别;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用火,必须做好明显标识。
3、用火作业实行“三不用火”,即没有经批准的用火许可证不用火、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用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