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 394-2012)
1 总则
为配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的实施,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在公共场所的传播,保证输送空气的卫生质量,制定本规范。 2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以下简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要求和检验方法。 本规范适用于公共场所使用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其它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可参照执行。
3 术语与定义
3.1 空气净化消毒装置
去除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送风中颗粒物、气态污染物和微生物的装置。 3.2 净化效率
净化装置入口、出口空气污染物浓度之差与入口空气污染物浓度比值的百分数。 3.3可吸入颗粒物(PM10)
能够进入人体喉部以下呼吸道的颗粒物。 3.4 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
空气污染物苯、二甲苯、苯乙烯等多种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总量。
4 卫生指标
4.1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冷却水和冷凝水中不得检出嗜肺军团菌。 4.2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新风量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新风量卫生要求
新风量 场所 (m/h.人) 33~5星级 饭店、宾馆 1~2星级 非星级 饭馆(餐厅) 影剧院、音乐厅、录像厅(室) 游艺厅、舞厅 酒吧、茶座、咖啡厅 体育馆 商场(店)、书店 旅客列车车厢、轮船客舱 飞机客舱
4.3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送风应符合表2的要求。
表2 送风卫生要求
≥30 ≥20 ≥20 ≥20 ≥20 ≥30 ≥10 ≥20 ≥20 ≥20 ≥25 项 目 PM10 细菌总数 真菌总数 b-溶血性链球菌等致病微生物
4.4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风管内表面应符合表3的要求。
要 求 ≤0.08 mg/m 3≤500 cfu/m 3≤500 cfu/m 3不得检出 表3 风管内表面卫生要求
项 目 积尘量 致病微生物 细菌总数 真菌总数
4.5 空气净化消毒装置
要 求 ≤20 g/m 2不得检出 ≤100 cfu/cm 2≤100 cfu/cm 24.5.1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使用的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原则上本身不得释放有毒有害物质,其卫生安全性应符合表4的要求。
表4 空气净化消毒装置的卫生安全性要求
项目 臭氧 紫外线 允许增加量 ≤0.10 mg/m 3≤5 mw/cm 2(装置周边30cm处) TVOC PM10 ≤0.06 mg/m 3≤0.02 mg/m 3
4.5.2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使用的空气净化消毒装置性能应符合表5的要求。
表5 空气净化消毒装置性能的卫生要求
项目 装置阻力 颗粒物净化效率 微生物净化效率 连续运行效果 条 件 正常送排风量 一次通过 一次通过 24小时运行前后净化效率比较 要 求 ≤50 Pa ≥50% ≥50% 效率下降<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