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通知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通

【法规类别】公路运输

【发文字号】渝交委路[2006]85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6.04.21 【实施日期】2006.04.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通知

(渝交委路〔2006〕85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交通局(委),市公路局,委质监站,重庆高发公司,重庆高投公司,航发司及有关单位:

我市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正处在跨越式发展阶段,建设投资规模增长迅猛,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和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大好局面,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要求通知如下,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狠抓落实。 1 / 4

一、提高思想认识,确保安全生产

各单位尤其是主要领导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落实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措施,充分认识到抓好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突出重点,狠抓落实。要认真总结和吸取公路水运工程中安全生产事故的教训,研究和掌握安全生产规律,提高安全生产预控能力,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交通的大局出发,加强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和检查,将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 二、落实监管职责,加强监督检查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负责。市交委负责全市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专项监督管理工作,市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具体实施全市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工作。区县(自治县、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专项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市)交通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委托相应部门具体负责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现场监督检查工作。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部门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被监督单位提供有关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监督单位的办公场所、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与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情况,并取得证明材料; (五)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三、认真学习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从业单位安全生产责任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咨询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检验单位及其他与 2 / 4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

立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对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生产负责,依法承担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一)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1. 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程序,选择具有相应施工资质和安全施工资格的施工企业承担工程施工任务。

2. 在招标文件中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有关安全保障方案和技术措施提出明确的要求,资格预审和评标时应考核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业绩;施工单位中标后,建设单位应与其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3. 根据建设项目特点建立健全自身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岗位或部门,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及合同对从业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4. 督促从业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进行现场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并作好书面检查记录。工程开工前,将保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专项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和综合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主动接受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对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督检查。

5. 认真执行工程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涉及建成后运行安全的设施必须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建成投入使用。

6. 向公路水运工程参建各方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地质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7. 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提出不符合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要求,不得随意压缩合同约定的合理工期;合同造价中应包括工程安全生产 3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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