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预算执行审计发现主要问题定性及处理处罚依据参考(2015年修订)

条件且单笔消费在500元以下的公务支出;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结算起点以下,500元以上因特殊情况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报经单位财务部门批准的公务支出。(2014年7月3”日后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市级预算单位现金提取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京财国库[2014]775号)第十三条“预算单位使用现金时,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坐支。” (2014年7月3日后执行)

2.《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2003〕中国人民银行令第5号)第四条“单位银行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行政单位财务规则》(〔2012〕财政部令第71号)第三十六条“行政单位开设银行存款账户,应当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一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处理处罚依据:

2.《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一条有关规定。 (四)其他财务管理问题 1.承办会议报销手续不全;

2.未落实公务卡管理规定(公务支出中大量使用现金)

21

…… 定性依据:

1.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京财预〔2014〕211号)第十五条“会议费报销时应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正式发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北京市政府采购会议费结算明细单等凭证作为报销依据。无上述凭证财务部门原则上不予报销。”

2.《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京财国库[2012]2949号)二“(一)所有实行公务卡制度改革的市级预算单位,都应严格执行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二)凡目录规定的财政授权支付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务支出项目,应按规定通过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

五、“小金库”问题 典型行为及违规事实:

1.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其他公款设立“小金库”(例:收费、罚款及摊派收入,资产处置、出租收入、经营收入等设立小金库);

2.以会议费、培训费等名义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3.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 ……

22

定性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5]29号)第一款“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的收入,未列入单位财务会计部门账内,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的各项资金均属‘小金库’。 ”

2.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京财预〔2014〕211号)第二十七条“严禁以“预存”等方式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京财预〔2014〕148号)第十四条“……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理条例》第六条、第十七条 涉及党纪政纪:

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印发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员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纪发[2009]20号)中的相关规定。

23

法制处(审理处)

2015年3月4日

24

联系客服:779662525#qq.com(#替换为@) 苏ICP备20003344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