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漏电保护器运行安全的监督,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 对在用漏电保护器的管理,应有明确的分工。对漏电保护器运行动作情况,包括正常动作、误动作、拒动作等,都要记录和统计分析。
第三十四条 漏电保护器的安装、检查等应由电工负责进行。对电工应进行有关漏电保护器知识的培训、考核。内容包括漏电保护器的原理、结构、性能、安装使用要求、检查测试方法、安全管理等。
第三十五条 回路中的漏电保护器停送电操作,应按倒闸操作程序及有关安全操作规程进行。
第三十六条 运行中的漏电保护器发生动作后,应根据动作的原因排除了故障,方能进行合闸操作。严禁带故障强行送电。
第三十七条 使用者应掌握漏电保护器的安装使用要求、保护范围、操作及定期检查的方法。使用者不得自行装拆、检修漏电保护器。 第三十八条 漏电保护器发生故障,必须更换合格的漏电保护器。 第三十九条 对运行中的漏电保护器应进行定期检查,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并作好检查记录。检查内容包括外观检查、试验装置检查,接线检查,信号指示及按钮位置检查。
第四十条 检查漏电保护器时,应注意操作试验按钮的时间不能太长,次数不能太多,以免烧坏内部元件。
第四十一条 漏电保护器的检修应由专业生产厂进行、检修后的漏电保护器必须经过专业生产厂按国家标准进行试验,并出具检验合格证。检修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漏电保护器必须报废销毁,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回收利用。
第五章 监督检验与处罚
第四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要对管辖区内的生产企业建档建卡,对生产企业的漏电保护器产品安全性能实施监察。对产品安全性能不合格的企业,应及时发出安全监察指令书,限期整改。
第四十三条 劳动部门认可的特种电器安全检验机构,应配合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实施对漏电保护器产品安全性能的监督检验工作。 第四十四条 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的项目为:验证绝缘电阻和介电性能;验证动作特性;验证试验装置的性能;验证温升;验证过电流保护特性(仅适用于具有该项功能的漏电保护器);验证辅助电源中断时漏电保护器的性能等。
第四十五条 凡违反本规定,进行生产、销售、安装使用的,视情节轻重由劳动部门责令停产停销或限期整改,并按规定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第四十六条 凡因产品安全性能不合格,或不按照本规定安装使用而造成火灾、爆炸、人身触电伤亡事故的,应追究生产或使用单位的法律责任,并由其负责赔偿经济损失。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地方劳动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由各级劳动部门监督实施。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 发布日期:1990年06月01日 实施日期:1990年06月01日 (中央法规)
关于断路器的3P还是4P的选择 《民规》第二稿
7.5.4 三相四线(0.4/0.23KV)电力系统中四极开关的选用原则: 1 正常供电电源与备用发电机之间的转换开关应用四极开关。
2 带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的双电源转换开关应采用四极开关。在同一接地系统中,两个电源转换开关带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其下级的电源转换开关应采用四极。 3 在两种不同接地系统间电源切换开关应采用四极开关。 4 TN-C系统严禁采用四极开关。
5 保证电源转换的功能性开关电器必须作用于所有带电导线,且必须不可能使这些电源并联,除非该装置是为这种情况特殊设计的。在有总等电位联结的情况下,TN-S、TN-C-S系统一般不需要设四极开关。
6 TT系统的电源进线开关应采用四级开关。 7 IT系统中当有中性线时应采用四极开关。
附4P断路器四种类型:
①N极不安装过流脱扣元件,N极一直接通,且N极不与其他三极一起合分; ②N极不安装过流脱扣元件,N极与其他三极一起合分; ③N极安装脱扣元件,且N极与其他三极一起合分;
④N极安装脱扣元件,且N极一直接通,不与其他三极一起合分
TN-C的系统不适用漏电保护开关,TN-C系统中的N线和PE线合并为PEN线,当发生设备外壳对PEN线的漏电故障时,漏电保护开关无法检测到漏电故障。
3极的漏电开关用于三相四线制的场合,只要有不平衡负载电流流过就会跳闸。这这种场合下必须使用4极的漏电开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