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年6月,谭昊涯通过李民送给吴振汉人民币20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谭昊涯的证言:1999年11月底或12月初,其通过李民请李芝、吴剑雄在长沙富丽华大酒店吃饭时,提出请吴振汉对其将在湖南省高院审理的案件予以关照,表示愿意拿人民币100多万元感谢,并将人民币20万元交给吴剑雄。2000年11月,为让吴振汉在审委会上帮忙讲话,其通过李民将人民币10万元送到吴振汉家交给吴剑雄。2001年5月下旬,为让吴振汉再次在审委会上帮忙讲话,其让李民将人民币15万元交给吴振汉。同年6月案件胜诉,为感谢吴振汉,其让李民将入民币20万元交给吴振汉。
2、证人吴剑雄的证言:谭昊涯为了湖南省高院审理的他们公司的案件胜诉,请李民作代理律师。1999年底,谭昊涯在富丽华大酒店通过李民请其和李芝向吴振汉提出在案件上帮忙,并表示愿拿出人民币100多万元感谢。当晚,谭昊涯交给其人民币20万元,其和李芝回家后将谭昊涯的请托和送钱的事告诉了吴振汉。2000年11月的一天晚上,谭昊涯通过李民将人民币10万元送到其家,吴振汉回家后,其和李芝告诉了吴振汉。2001年4、5月的一天晚上,李民到其家将人民币15万元交给了吴振汉。
3、证人李芝的证言:1999年11月或12月的一天,谭昊涯通过李民请其和吴剑雄在富丽华大酒店吃饭时,让其请吴振汉关照湖南省高院审理的他们公司的案件,并表示会拿出一、两百万元打官司,后谭昊涯交给吴剑雄人民币20万元。回家后,其和吴剑雄把谭昊涯的请托及送钱的事告诉了吴振汉。2000年11月的一天晚上,李民为谭昊涯的案件到其家送来人民币10万元,请吴振汉关照。吴振汉回家后,其和吴剑雄把谭昊涯送钱的事告诉了吴振汉。2001年4、5月的一天傍晚,李民到其家送给吴振汉人民币15万或20万元。2001年6、7月的一天晚上,谭昊涯为案件胜诉表示感谢,通过李民到其家将人民币20万元送给吴振汉。 4、证人李民的证言:其是湖南省高院审理的谭昊涯公司案件的代理人。1999年12月的一天,其在长沙富丽华大酒店介绍李芝、吴剑雄与谭昊涯认识。席间,谭昊涯让李芝请吴振汉为案件胜诉帮忙,并表示愿拿出100多万元感谢。饭后,谭昊涯交给吴剑雄一个纸袋,说这是一点见面礼。谭昊涯送其回家的路上说已经送给吴振汉见面礼人民币20万元。2000年11月,其到吴振汉家将谭昊涯的人民币10万元交给了李芝和吴剑雄。2001年5月的一天晚上,其到吴振汉家将谭吴涯的人民币15万元送给吴振汉。2001年6月初的一天,谭吴涯公司的案件胜诉后,其到吴振汉家将谭昊涯的人民币20万元送给吴振汉。
5、证人陈玉林(湖南省高院工作人员)的证言:其介绍李民与谭吴涯相识,谭委托李民做代理人。之后,谭昊涯在长沙富丽华大酒店通过李芝、吴剑雄向吴振汉提出希望吴振汉
在案件上给予支持的请求,李芝表示一定会帮忙。
6、证人刘志文、武焱焰、夏国佳、刘光洪(均为湖南省高院工作人员)的证言:分别证明了谭昊涯公司的案件在湖南省高院审理期间,吴振汉过问该案的情况,后经审委会研究支持了谭昊涯一方的诉讼请求。
7、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上诉状、湖南省高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笔录、民事判决书、协议书等书证:证明了谭昊涯的案件审理情况。
8、被告人吴振汉对通过李芝、吴剑雄接受谭昊涯的请托,为谭昊涯谋取利益,直接收受谭吴涯通过李民给予的人民币35万元以及吴剑雄、李芝收受谭吴涯给予的人民币30万元后告知其的事实予以供认。
三、1998年1月,湖南诚信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信公司)的李小平为今后得到吴振汉的关照,与其妻陈立宏到吴振汉家送给吴振汉价值人艮币1.38万元的“欧米茄”牌男式手表一块。1999年底至2002年6、7月间,李小平直接或通过吴剑雄向吴振汉提出在湖南省高院承接有关案件的拍卖业务及收取佣金的请托。吴振汉利用职务便利,向有关人员打招呼,为李小平的请托事项提供帮助。为表示感谢,李小平于2000年9月,在吴剑雄单位的办公楼下送给吴剑雄人民币10万元;2001年1月,在湖南省司法厅院内送给吴剑雄人民币10万元;2002年4月,在长沙市“君临天厦”楼下送给吴剑雄人民币30万元,吴剑雄将上述收受钱款的情况均告知了吴振汉和李芝。2002年底,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中纪委)调查此事时,吴振汉唯恐事情败露,让吴剑雄将人民币50万元暂退给李小平。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入李小平的证言:其成立诚信公司后,为得到吴振汉的关照从湖南省高院承接到拍卖业务,1998年1月下旬的一天晚上,和妻子陈立宏到吴家,送给吴振汉价值人民币1.3万余元的“欧米茄”手表一块。1999年12月,其让吴剑雄请吴振汉帮忙取得湖南省高院在深圳的拍卖业务,并承诺对半分利。2000年2月,其取得了深圳大世界商城三、五层的拍卖权。为进一步取得深圳大世界商城其它楼层的拍卖业务和不丧失已经取得的拍卖权以及顺利收取佣金,其通过吴剑雄或直接找吴振汉帮忙,吴振汉向相关人员打了招呼。2000年8月,深圳大世界商城三、五层拍卖成交,其得到了部分佣金。同年9月的一天,其在吴剑雄单位的办公楼下将人民币10万元给了吴剑雄。2001年1月,其在湖南省司法厅院内将人民币10万元交给了吴剑雄。此后,由于湖南省高院回购深圳大世界商城三、五层,公司的佣金仍不能兑现,其通过吴剑雄找吴振汉帮忙,后有关部门决定拍卖佣金全部由湖南省高院支付,其又通过吴剑雄找吴振汉向有关人员打招呼解决佣金支付问题。在吴振汉的帮助下,湖南省高院支
付了第一笔佣金。2002年4月其将人民币30万元转到李民的存折上,并在长沙市“君临天厦”楼下交给吴剑雄。
因中纪委调查,其让吴剑雄将人民币50万元暂时退还,等事情过后再给。吴剑雄于2003年1月的一天,暂退给其人民币30万元,其打了收条,将日期提前到中纪委调查之前。2003年2月中旬,吴剑雄将剩下的人民币20万元暂退给其,其也写了收条,日期提前了两天。 2、证人陈立宏的证言:1998年元月的一天晚上,其和李小平到吴振汉家,送给吴振汉“欧米茄”手表一块,价值人民币1.3万余元。2000年2、3月,李小平通过吴剑雄请吴振汉帮助诚信公司从湖南省高院得到拍卖业务。在获得佣金后,为了感谢吴振汉的帮助,李小平三次共送给吴振汉人民币50万元。后吴剑雄分两次将人民币50万元暂退给了李小平。 3、证人李芝的证言:1998年1月,李小平和妻子陈立宏送吴振汉“欧米茄”牌手表一块,希望吴振汉在拍卖业务上予以关照,吴振汉答应会尽量关照。2000年初的一天,李小平要吴剑雄请吴振汉帮忙承接深圳大世界商城的拍卖业务,做成后按佣金“五五分成”。其也请吴振汉向有关人员打招呼,帮吴剑雄办成此事,吴振汉答应帮忙。20022年,其和吴剑雄又让吴振汉做工作,快点给李小平支付佣金,吴振汉表示会打招呼。同年4月的一天晚上,吴剑雄告诉其和吴振汉,李小平给了人民币20万元。不久,吴剑雄告诉其和吴振汉,李小平又给了人民币30万元。
2002年底,中纪委调查吴振汉与李小平的问题,其与吴振汉商量让吴剑雄将收受李小平的人民币50万元暂时退给李小平,李小平送的手表由其经手转移至杨丽安处保管。 4、证人吴剑雄的证言:1998年,李小平送给吴振汉手表一块。1999年底,李小平通过其请吴振汉向湖南省高院有关人员打招呼,帮助承揽深圳大世界商城的拍卖业务,并承诺以佣金“五五分成”的方式感谢吴振汉。其向吴振汉转告了李小平的请托,后吴振汉告诉其已经向刘志文讲了。2000年2月初,李小平为再承揽到深圳大世界商城其他楼层的拍卖业务,让其请吴振汉向刘海容(湖南省高院工作人员)打招呼,其转告了吴振汉。同年3、4月,李小平为了保留已获得的深圳大世界商城三、五层的拍卖业务,其和李芝又让吴振汉出面帮忙,吴振汉分别向相关人员打了招呼。同年9月,李小平收到部分佣金后在其办公楼下给其人民币10万元。2001年元月中旬的一天晚上,在湖南省司法厅院内,李小平又给其人民币10万元。2000年9月,李小平为尽快获得拍卖佣金,再次通过其请吴振汉给予支持。2002年4月中旬的一天,李小平将转到李民名下的人民币30万元的存折,在长沙市“君临天厦”交给其。其将收李小平人民币50万元的情况告诉了吴振汉和李芝。
2002年底,在获知中纪委调查后,吴振汉、李芝劝其将钱暂时退给李小平,其分两次将
李小平送给的人民币50万元暂时退还李小平,并让李写了收条,收条日期提前至中纪委查案之前。
5、证人李民的证言:2002年3月下旬,吴剑雄告诉其,李小平为取得深圳大世界商城拍卖业务及获取佣金,给了人民币20万元。同年4月中旬的一天,吴剑雄找其借存折用于李小平从银行转帐,一周后,李小平将人民币3O万元打到存折上,其和吴剑雄从银行全部取出。中纪委对此事进行调查时,吴剑雄将人民币50万元退给了李小平。
6、证人刘志文、王旷、刘海容、夏国佳、张迪平、王亚辉、李兴国(均为湖南省高院工作人员)的证言:分别证明了吴振汉为李小平的公司从湖南省高院获得拍卖业务及收取佣金等方面提供了帮助。
7、湖南诚信拍卖公司营业执照:证明了该公司经营范围及陈立宏是该公司韵法定代表人。
8、拍卖函、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会议记录、拍卖成交确认证书、转让意向书、申请支付函、转帐支票、进帐单、关于支付佣金的意见、支付票据等书证:证明了诚信公司取得深圳大世界商城三、五层的拍卖业务,以及诚信公司进行拍卖和获取拍卖佣金的过程及结果。
9、收条两张:证明了吴剑雄分别于2003年1月3日、2月25日退给李小平人民币50万元。 10、“欧米茄”牌手表照片及辨认记录:证明了吴振汉、李小平均指认照片上的“欧米茄”手表是李小平送给吴振汉的。
11、被告人吴振汉对通过吴剑雄或直接接受李小平的请托,为李小平谋取了利益,直接收受李小平给予的价值人民币1.38万元手表一块以及吴剑雄收受李小平给予的人民币50万元后告知其的事实予以供认。
四、2000年9月,李民通过李芝向吴振汉提出对其在湖南省高院代理的案件给予关照的请托,吴振汉利用职务便利,向有关人员打招呼。为了表示感谢,2003年3、4月,李民在吴振汉家中交给李芝人民币20万元,李芝告知了吴振汉。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李民的证言:2000年7月,其与唐征宇在湖南省高院代理了案件,为确保胜诉,其提出请吴振汉出面帮忙,并和唐征字商定从代理费中各出人民币10万元送给吴振汉。同年9月的一天晚上,在吴振汉家,其让李芝请吴振汉打招呼快点判决,赚到钱后会送人民币20万元感谢吴振汉。几天后,李芝告诉其,吴振汉已经打了招呼。2001年1月,其代理的案件胜诉并收到了代理费。2003年3、4月的一天,其到吴振汉家将人民币20万元交给李芝。几天
后吴剑雄告诉其,李芝已将送钱的事告诉了吴振汉。
2、证人唐征宇(湖南省佳境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证言:2000年8月,其和李民在湖南省高院代理了案件。同年9、10月,李民提出拿人民币20万元给吴振汉,让吴出面帮忙打招呼。后李民告诉其,已经让吴振汉出面给湖南省高院的有关人员打了招呼。2001年1月,案件胜诉。2003年3、4月的一天,李民告诉其已将人民币20万元送给了吴振汉。
3、证人李芝的证言:2000年下半年的一天晚上,其和吴剑雄在家,李民让其请吴振汉出面打招呼,帮助打赢李民代理的案件,并表示将来一定酬谢。其向吴振汉转达了李民的请托并要吴振汉尽量想办法帮忙。几天后吴振汉告诉其,已经打了招呼。2003年3、4月的一天,李民到其家送人民币20万元。吴振汉旧家后,其告诉了吴振汉和吴剑雄。
4、证人吴剑雄的证言:2000年9月的一天晚上,其和李芝在家,李民对李芝说与其他律师在湖南省高院代理了案件。李民让李芝做吴振汉的工作,打招呼快点判决,支持和维护被代理方的利益,李民表示会拿出人民币20万元感谢。当晚,李芝将李民的请托告诉了吴振汉。不久后的一天,吴振汉告诉李芝已打了招呼。2003年3、4月的一天晚上,其听李芝告诉吴振汉,李民代理的案件赢了,送来人民币20万元表示感谢。
5、证人刘海容、吴扬宏(湖南省高院工作人员)的证言:分别证明了吴振汉过问李民代理的案件的情况。
6、民事起诉状、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潇湘律师事务所函、民事判决书、和解协议等书证:证明了李民代理的案件的审理情况。
7、被告人吴振汉对通过李芝接受李民的请托,为李民谋取利益,李芝收受李民给予的人民币20万元后告知其的事实予以供认。
五、2002年初,时任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沙市中院)副院长的唐吉凯(另案处理)到吴振汉家中,向吴振汉提出希望被推荐为该院院长候选人的请托,并送给吴振汉人民币10万元。吴振汉利用职务便利,向有关人员推荐了唐吉凯,在湖南省高院党组会议上表态同意唐吉凯作为长沙市中院院长候选人并向湖南省委组织部推荐唐吉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