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安区公共卫生行政许可一次性告知书

金安区公共卫生行政许可一次性告知书

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你单位提出的卫生行政许可申请一次性告知如下:

一、许可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所需提交申报资料要求: (一)新办证申报资料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单位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4、房产证或租赁房屋合同复印件; 5、生产经营场所设施平面图;

6、从业人员登记表(须注明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员)及健康体检培训合格证明复印件; 7、相关卫生管理制度;

8、卫生检验结果和评价报告(城区到卫生监督一科办理、农村到卫生监督三科或四科办理);

9、委托办理卫生许可证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 (二)卫生许可变更应提交的材料: 1、变更单位名称

(1) 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变更);

(2)单位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卫生许可证正本及复印件;

(4)原卫生许可事项和布局无改变的书面说明; (5)委托办理卫生许可证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 2、变更法人代表或负责人: (1) 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变更);

(2)单位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原卫生许可证正本及复印件;

(4)原卫生许可事项和布局无改变的书面说明; (5)委托办理卫生许可证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

3、变更地址:凡变更生产经营场所地址的需要重新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

4、变更“许可项目”原则上需重新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但原生产经营条件可满足新项目需要的除外,要求提供较详细的变更事由。

(三)卫生许可证延续应提交的材料: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延续); 2、卫生许可证正本及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从业人员登记表(须注明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员)及健康体检培训合格证明复印件; 5、有效期内环境检测结果及评价报告; 6、原卫生许可事项和布局无改变的书面说明; 7、委托办理卫生许可证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

(四)资料要求:所提交材料除图纸外应用A4纸打印或用碳素笔书写。凡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携带原件,在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亲笔签字或印章(同时附:经营单位自查表、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卫生知识试卷)。

三、办理程序:

1、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天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

2、现场审查;

3、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 四、办理时限:

受理后20个工作日做出许可答复(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或者经批准延长的,所需期限将另行告知)。

五:收费依据:不收费

六:联系电话:0564-3325920 3339923 七、特别提示:

1.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2.餐饮服务经营者需要延续《公共场所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卫生行政部门书面提出延续申请。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许可证。

金安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美容美发业经营单位单位自查表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等相关要求,你单位必须具备从事美容美发经营的基本条件和要求才能取得《卫生许可证》;如不具备,待改进符合要求后再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基本条件和要求见下表:

基 本 条 件 和 要 求 1. 周围25米内无污染源,环境整洁;建筑、装饰材料无毒、无害、无异味、坚固耐用。 2. 设置消毒间(区),经营面积50平方米以上的设立专用密闭消毒间, 经营面积50平方米以下的设立清洗、消毒专区。 3. 配备消毒设施(化学、物理消毒可二选一):采用化学消毒的,配备消毒所需的水池;采用物理消毒的配备高温消毒设备。 4. 配备供患头癣等皮肤传染病顾客使用的专用工具,单独存放,加贴用途标识。 5. 美发的染烫发操作间(区)应有独立排风设施,或与集中空调相通。 6. 建立客用化妆品、一次性卫生用品、消毒产品等物品索证资料, 包括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卫生质量检测报告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7. 卫生管理制度齐全,并置于相应岗位的墙上。 8. 从业人员持有有效体检培训合格证明。 9. 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良好(不留长指甲、不涂指甲油及不佩带饰物);备有工作服(2套/人)。 符合(√) 不符合(√)

自查单位名称: 负责人签字: 日期:

特别提示:如自查表结果与现场审查不符,我局将不予许可,自查单位承担一切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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