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关于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实施办法(试行)

中山大学文件

中大办[2002] 22 号

印发《中山大学关于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校机关各部、处、室,各学院、实体系,各直属单位,各附属单位,后勤集团,产业集团:

《中山大学关于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学校住房工作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并已报广州市房改办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山大学关于住房货币分配的实施办法(试行)

二00二年四月三日

主题词:教育 住宅 货币 办法 通知

中山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2年4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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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中山大学关于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

实施办法(试行)

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通知》(粤府[1998]82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广州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穗府[1998]21号)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粤府办[2001]36号)《关于印发省直驻穗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住房货币分配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和省市政府的其它相关规定的精神,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住房货币分配的目的和意义

㈠ 实行住房货币分配,是在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基础上,把住房实物分配制度改变成按劳分配为主体的货币分配体制,通过向教职工发放住房补贴,增加教职工工资收入中的住房消费资金含量,职工通过政策性住房抵押贷款等政府的配套政策,提高职工的购房支付能力,由职工根据需要和可能,自行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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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租赁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加快推进教职工住房商品化、社会化,使我校的住房分配制度与社会接轨。

㈡ 实行住房货币分配,有利消除在住房实物分配体制下形成的效率不高、分配不公、以权谋房等弊端,有利于解决学校发展中的用地紧张、投资不足而造成住房紧缺状况。

㈢ 立足于住房分配机制的转换,促进与政府的住房制度改革相关的综合配套政策接轨,完成教职工住房商品化、社会化的分配机制和管理机制。

二、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基本原则

㈠ 按照按劳分配的原则,根据每位教职工在一定工作时间里和工作岗位上为社会、学校所作的贡献,合理分配用于个人的住房消费资金数量。

㈡ 给每位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教职工发放住房补贴的累计年限最多为25年,即300个月。

㈢ 学校按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停止实物性分配住房,不再按本方案实施前的房改政策出售、出租公有住房。实施范围的教职工按月按职称、职务规定标准发放住房补贴,由其自行解决住房问题。货币分配资金在规定时间内,计发入个人专门账户。学校的公有住房,一律按广州市调整住房租金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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