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铁房发〔2016〕148号)广铁(集团)公司关于公布《广铁集团路外涉铁工程使用铁路用地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州铁路(集团)公司文件

广铁房发〔2016〕148号

广铁(集团)公司关于公布《广铁集团 路外涉铁工程使用铁路用地实施细则》的通知

集团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铁路用地资产管理,依法维护铁路用地资产的合法权益,确保铁路用地资产安全,明晰铁路用地资产产权,显化铁路用地资产价值,规范路外涉铁工程使用铁路用地的办理程序,现将《广铁集团路外涉铁工程使用铁路用地实施细则》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 使用铁路用地补偿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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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建设项目用地申请审批表

3. 使用铁路用地批准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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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铁(集团)公司2016年6月7日

广铁集团路外涉铁工程使用铁路用地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铁路用地资产管理,依法维护铁路用地资产的合法权益,显化铁路用地资产价值,规范路外涉铁工程使用铁路用地的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铁路土地综合开发实施办法》(铁总办〔2014〕257号)、《铁路用地管理办法》(铁总开发〔2015〕202号)、《铁路用地资产处置管理办法》(铁总开发〔2015〕203号)、《广铁集团铁路土地综合开发实施办法(试行)》(广铁办发〔2015〕55号)、《广铁集团铁路用地管理办法》(广铁房发〔2015〕324号)、《广铁集团铁路用地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广铁房发〔2015〕325号)、《广铁集团地方涉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修订)》(广铁办发〔2016〕58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集团公司国铁,以及控股合资铁路公司、运输托管合资铁路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公司)用地范围内,地方政府或路外单位因市政道路、公共设施建设项目,需使用既有铁路用地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在建合资铁路公司(筹备组)建设项目,因上跨、下穿既有铁路线路或邻近铁路营业线的工程,需使用国铁和合资公司铁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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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的,比照本实施细则办理。

第三条 集团公司路外涉铁工程使用铁路用地(以下简称涉铁用地),是指由路外单位投资的基本建设工程(含改、扩建),需使用铁路线路范围内既有铁路用地的行为。主要包括:

(一)因道路交通设施、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上跨、下穿或邻近铁路线路的建设项目使用铁路用地的;

(二)因供水、污水、供热、输油、输气、电力(电力线上跨不实际占用铁路用地的除外)、通讯、信号等管(线)或渡槽等工程上跨、下穿或邻近铁路线路的建设项目使用铁路用地的;

(三)在铁路用地内修筑堤坝、沟槽、河道改造等建设项目; (四)与既有铁路线路、站场接轨,新建、改扩建铁路专用线需使用铁路用地的建设项目;

(五)其他路外单位需使用铁路用地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的涉铁工程项目,集团公司下达初步设计审查意见的批复后,按本实施细则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以外需使用铁路用地路外工程项目,需统筹考虑铁路路网建设、铁路规划建设以及铁路部门的土地利用规划。

第五条 为维护铁路用地资产产权完整,涉铁用地的项目,原则上不办理土地权属变更,按他项权利办理用地手续。业主单位要求登记的,可自行向登记机构申请他项权利登记,铁路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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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部门做好配合工作;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外确需变更土地权属的,按《广铁集团铁路用地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土地资产处置。

第六条 涉铁建设项目需拆迁铁路各类房屋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法律法规以及《广铁(集团)公司路外工程涉及集团土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管理办法》(广房发〔2010〕178号)的规定,依法办理房屋征拆手续。

第七条 按照“谁资产、谁受益”的原则,涉铁项目用地以及房屋征拆的补偿费,由集团公司或合资公司(不动产权属人)收取,补偿收入纳入集团公司、合资公司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八条 集团公司是涉铁用地管理工作的主体,全面负责管辖范围内涉铁用地的审批、监管、检查、指导等工作。集团公司各部门的职责是:

(一)土地房产公寓处负责涉铁用地的归口管理,包括事项受理,组织事项审核、报批,监管事项的实施。

(二)财务处负责使用铁路用地补偿费用收取、结算条款等方面的审核和监督。

(三)企法处负责使用铁路用地资产、补偿协议的合法性方面的审核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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